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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维权】2018年南湖区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权威发布

2024-03-08 新闻资讯

  年主题,3月15日,南湖区各镇、街道集中开展“3•15”消费维权宣传活动。

  数据显示,2018年,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受理消费投诉3479件,较去年同期下降2.28%。受理消费举报共459件,较去年同期下降3.57%,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261.31万元。

  2018年10月初,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湘家荡分局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在七星街道宜城路234号商家处购买的 “破壁松花粉片”,服用后非但没有商家介绍的神效,反而伴有腹胀反应。

  经调查,该商家以会销形式口头宣称“破壁松花粉片”有多种神奇疗效大肆推销,并采取现金交易、预约取货等方式隐蔽销售,涉及人数众多且均为老年人。湘家荡分局执法人员联合辖区派出所和湘城社区对该会销场所进行查封;同时通过公布电话、张贴告示、社区宣传等方式引导购买过的消费者前来登记。历时半个多月,经历多次约谈,商家最终同意按销售价格全额退款。截至11月7日,56名消费者均已成功退款,共计挽回损失超过16万元。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升,对健康的追求日趋提高,当下,保健食品、理疗家用电器等体验式的销售模式遍布城乡。商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不夸大虚假宣传,诚信规范经营。消费者自身也应当加强法律和法规学习,切实了解保健食品、普通食品的区别和安全标准,理性消费,合理选择。

  2018年11月26日,吴先生利用互联网平台向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11.11”当天在天猫某专卖店购买了两台呼吸机(价值8950元)。吴先生付款后,该店铺迟迟不发货,还联系其要求补足差价。店铺客服要求补足的是该订单中使用天猫津贴满减后优惠的1500元。吴先生表示无法接受。

  经了解,该店铺负责这个的人说“11.11”的价格已经是优惠价,如果在这样的价格基础上再使用满400减50的天猫津贴,商家基本就没有利润了。吴先生认为既然该公司的网上店铺页面支持使用天猫津贴,该店铺无权限制使用。经新区分局工作人员多次调解,负责人最终同意按照“11.11”使用津贴后的价格给吴先生发货。后经核实,吴先生已收到了商品。

  根据《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赠送消费积分或者发放优惠券的,应当标明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改变消费积分或者优惠券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的,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增加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变更除外。”,故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该公司履行网络站点平台公示约定。

  网购消费者要谨慎辨别网店虚假促销的陷阱,对自身选购的商品可通过不同平台、网店作比较,既要全方面了解商品信息,也要货比三家、价比三家。

  2018年9月3日,南湖区新区分局接到消费者反映:约40名消费者正聚集在望湖路某空调公司门口,要求尽快安装已付款的空调,但公司法人“消失”,仓库内的空调也被员工转移走了。工作人员立即赶往现场,维持秩序,安抚消费者情绪,逐一登记在场消费者的个人隐私信息、联系方式、涉案合同金额等。

  工作人员了解到该公司资金链出现一些明显的异常问题,库存的空调已被员工转移走,立即联系了公安机关,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将涉案公司“转移”的183台空调内外机统一运送至定点仓库保存,并紧急约谈其上级供应商,要求配合做好此次集体维权事件,开通 “绿色快速通道”,在三天内完成了261名涉案消费者基础信息调查、登记、核对及统计工作。随后借助公安机关找到了公司法人,并与上级经销商进行三方协商,制定出相关处理方案。现大部分消费者购买的空调已经安装完毕。

  本案件中,消费的人在订购空调时未等空调内机送货就已在销售员的催促下将全款付清,使自己明显处于弱势。建议消费的人在购买大额商品时要多做比较,慎重选择,适当保留部分尾款,更别贪图眼前的优惠,一些不合理的巨额优惠往往存在相对高风险。

  桐乡消费者钟某于2016年10月向南湖区某家居店订购了一套家居商品,包括整体厨柜、门以及书架等,总价10万元。店方按照约定将家居安装好后,钟某未立即入住。2018年6月,钟某发现门严重变形,书柜隔板有下沉,厨房台面有开裂,曾多次向店家反映,但店家总以订购时板材无详细约定(订购时无合同,只有订货单据)、较长时间不使用可能会导致变化、维修距离远且工人没空等理由推脱,始终交涉未果,2018年12月初向南湖区南湖市场监管所寻求帮助处理。

  2018年12月13日,工作人员带着钟某到店进行现场调解。经耐心调解,店方与投诉人达成一致意见:钟某再支付店家300元物流费用(住宅位于桐乡),由店方负责将所有涉及质量上的问题家具进行调换或整体维修,并出具质保单据。

  近年来,消费投诉中的家装家居行业消费投诉比例有所增加。装修中的质量、合同、售后服务、定金、价格、虚假宣传、安全、延期、增项、假冒等问题成为家装家居类消费的十个问题。消费的人在购买家具时,要注意家具的材种及价格、工期时间、售后约定等,并在合同中标明。尽可能地选择信誉好、规模大的家具商场或知名品牌专卖店购买,并保存好发票和购买合同,以便发生消费纠纷时维权。

  2018年11月26日,根据投诉南湖区新兴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湖区吉杨路某电子科技类产品经营部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很多老人正坐在一款名为“博线I型智能变频波动美体仪”(以下简称美体仪)前进行体验。经查明:该美体仪是广州市博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款家用型减肥美体仪(基本功能是减肥)。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将上述产品宣传成可以“疏通经络、改善头晕、颈椎不好、腰痛或者睡眠不好等等各类身体不舒服及不适”的电子医疗仪器。

  当事人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作虚假宣传,其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2018年12月2日被处以: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随着对自身健康的重视和生活条件的改善,老年人这个特殊群体越来越关心自己的健康,但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会受到虚假广告影响而产生购买行为。保健品会销等营销模式本身并不会违反法律,但以会销为名,实施欺诈、牟取暴利的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同时,加强对不良商家的打击力度。

  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余新市管所接消费者投诉:通过某网站购买的某教学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高压灭菌锅,怀疑产品质量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应该取得而未取得医疗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的情况下,采用在产品上虚标医疗器械注册证号的方法,擅自生产8升和30升二类医疗器械高压灭菌锅共计93台,案值33000元。

  经查,当事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许可情况下,擅自生产、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2月8日被处以:没收违法生产的高压灭菌锅26台;罚款人民币42.9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0.2454万元。

  我们国家对于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等有着严格的管理制度。本案当事人未经许可生产的高压灭菌锅向社会销售的行为蕴含着极大的安全风险隐患:一是产品本身的安全性未经认证,有几率发生爆炸,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二是产品不具有特定的使用性能。如果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的高压灭菌锅,用于手术刀等医疗器具的杀菌消毒,有一定的概率会令患者伤口细菌感染,甚至危及到生命。因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这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绝不姑息,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018年4月10日,消费者曹某独自一人在华庭街购物中心一带逛街,两名美容店店员告知新店开张可以不要钱领取一瓶护肤品。曹某在店员百般纠缠下同意免费体验。上了楼,“美容师”告知曹某可以为其免费做一些简单的面部护理看看效果,曹某同意后“美容师”开始在她的脸上涂抹护肤品,曹某的脸上立马出现了一些小黑点,“美容师”表示是因为脸部有毒素,店里的产品能达到彻底清除的效果,需要支付7270元。曹某在“美容师”的忽悠下,当场支付了7270元。离开后,曹某越想越不对,立即拨打110,辖区民警接警后将曹某和店员移交至南湖区建设市场监管所处理。

  该店以“免费体验”为幌子,招揽顾客上门“免费体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美容店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目前,该美容店已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此类强制美容消费的投诉也日益减少,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消费环境。

  2018年8月,南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其在大新路某店内购买的雪莲多肽复合粉产品并非保健食品或药品,但商家宣传其具有多项保健医疗功能,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单位检查时发现该产品属于普通食品,商家在宣传中播放的PPT含虚假内容。

  经查,该商家为提高销量,在宣传“雪莲多肽复合粉”产品过程中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效果,截至查获时,有记录的销售数量为16盒,合计销售金额为6336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罚款 20 万元。

  此案件中,商家利用老年人辨识度差、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在宣传中夸大产品的保健治疗效果,最后高价销售产品,牟取暴利。消费者尤其是老年消费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勿混淆了保健品和药品的区别,误将保健品视作“起死回生”的神药。

  2018年7月,王先生为8岁的孩子在南湖新区某游泳培训中心报名,花费1180元。7月27日,孩子在游泳练习时多次呛水。次日,孩子觉得胸口痛,医院给出的诊断结果为肺炎。医生在得知孩子近期在学习游泳,表示游泳池内如果水质不达标,一些体弱的人群是很可能因误吞池水而引起感染。王先生向游泳培训中心提出了赔偿医药费,全额退还游泳学费的要求。商家说不认可。

  南湖新区市场监管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做出详细的调查了解,归纳矛盾焦点:一是消费的人感染肺炎的原因有很多,泳池呛水存在引起感染的可能性;二是商家泳池消毒工作已被相关部门处罚,表明存在水质问题,消费者肺炎感染与泳池水质的相关性增加;三是消费的人也无确凿证据认定肺炎病因。经过多番沟通,最终商家同意将学费全额退还给消费者,消费者对此也表示愿意接受。

  商家提供的消费合同主要是约定时间、次数、金额和违约责任,对于在消费过程中也许会出现的风险告知很少提及,一旦消费者想维权时,特别难找到有利条款。规范合同条款,明确服务购买方和使用方权利义务,是对这类日益增多的消费纠纷治根之法。

  家住市区的胡女士2018年12月到南湖区建设市场监管所投诉,称单位发的3张面值100元的街某蛋糕店购物代金券,因个人疏忽过了有效期,找商家协商被拒,要求主持公道。

  经查,胡女士表示商家并未重点提醒代金劵有“有效期”,现过期几天不买账的做法不合理。商家则认为,已在代金券上印制使用有效期,顾客理应看清,现损失由消费者承担理所应当。工作人员向双方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的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方法强制交易”。从法理上讲,对这种事先未主动说明消费者购买其券过期后可能会产生的后果,而事后再拿出商家所谓的“规定或办法”,缺乏法律依据,涉嫌“霸王条款”,消保委不支持类似行为。经调解,商家同意胡女士接着使用这3张代金券,胡女士对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提醒众多购买的人,在购买和使用代金券需谨慎,尽量在明示有效期内使用,做到合理消费、按需办卡、看清条款、签好协议。对不合理的店规等单方面商家行为也要勇敢地说“不”。要妥善保留发票、消费(购物)卡等原始凭证,若发生纠纷,可作为证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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