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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典型案例公布!事关食品、药品安全

  • 产品概述

  药品安全无小事,群众健康是大事。医疗机构使用过期药品不但贻误治疗时机,其降解产物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伤害,严重危害群众的身心健康,并且扰乱药品市场秩序。

  2023年2月23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青阳县蓉城镇某村卫生室做监督检查时,发现其治疗室药品柜摆有已拆封待使用的“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药品已过期。

  经查,当事人治疗室存放上述“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药品是用于因支气管痉挛所致严重呼吸困难、缓解药物等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和种种原因引起的心脏骤停进行心肺复苏的主要抢救用药,其治疗室无功能主治相近的药品予以替代,在过期后未对患者使用,也未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第三方,无违法来得到的,其货值金额为17.80元。

  《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药品使用单位治疗室、处置室等场所不得存放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依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药品,罚款10000元的处罚。

  本案中,体现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保障《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在基层的落实和执行,对药品使用单位在治疗室存放过期药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有利于督促基层医疗机构加强药品管理,切实保障公众生命健康的宗旨。

  蜂王浆是大家熟知的“滋补品”,富有丰富的果糖、维生素、矿物质、王浆酸等营养元素,深受众多购买的人青睐。但是,市面上的蜂王浆产品多如牛毛,既有预包装也有散装,既有大品牌也有小品牌,蜂王浆的质量难以保障。10-羟基-2-癸烯酸是一种化学物质,又称王浆酸,在自然界中只有蜂王浆中才含有这种物质,是蜂王浆质量的重要理化指标之一。

  2022年4月21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组织“流动诊所”专家组人员对当事人的蜂蜜生产经营过程上门诊断,共排查发现7个主要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查找出3个造成产品不合格的可能原因,提出3项整改措施。

  2022年6月9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食品“蜂王浆”17.125公斤、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17.16元、罚款人民币23562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履行处罚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理由是抽检、复检机构样品运输、抽取样品不符合规范。

  此案中,当事人对抽检机构样品贮存条件提出异议,认为抽检机构未按照该食品规定的冷冻贮存条件贮存运输食品。案件承办人员到检验机构了解样品的递送包装、样品包装、拆封过程、样品储运条件等情况,认为符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规定。同时案件承办人员认为抽检机构利用互联网购买样品检验,样品是当事人采用冷藏方式通过物流直接寄送,在样品到达检验机构公司之前,均属于生产销售环节,当事人负有保证抽检样品储运条件及产品质量的责任。在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抽检、复检机构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检、复检的证据后,当事人在开庭前一天主动撤诉。

  随着网络购物慢慢的变多,慢慢的变多的消费的人在网上购买食物。与此同时,一些违法现象也随之而来。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加强网络食品监督抽检的同时,严厉打击网络食品交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伴随着我们国家医药事业进步,药品广告行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药品虚假宣传等问题也随之产生。为规范药品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应进行审核检查、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药品说明书不一致。药品广告一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重点。

  2023年1月,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反映辖区某药房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的药品广告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经查,该药房于2021年9月7日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条名为“血管堵,疾病生,就用太极通脉颗粒”的药品广告,广告内容为:“通脉颗粒六大功效:一、解决心脑“清”的问题:恢复血液通畅,促进心、脑母细胞再生,恢复心脑功能,保持心健康。二、解决血管“通”的问题:扩展血管,打通血管堵塞。三、解决血液“动”的问题:降低血液粘稠度,使血液流运速度加快。四、解决血液“浓”的问题:降低血脂。五、解决血管“硬”的问题:降解粥样硬化斑块,降低血压,软化血管。六、解决小血管“堵”的问题:溶栓、抗栓、打通毛细血管及心脑组织梗塞。如果您有心脑血管方面的问题,高血压、高血脂、心慌、胸闷、头疼头晕、四肢麻木、手脚冰凉、记忆力下降症状,请服用太极通脉颗粒”。

  该药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与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十四)项的规定,2023年2月27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其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人民币5000元的罚款。

  和其他产品不同,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使用和百姓健康息息相关,如不正确使用不仅无法产生治疗作用,还会给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再加上普通消费者缺乏药品专业相关知识,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他们鉴别能力有限,往往会被虚假广告误导,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发布药品广告前进行审核检查尤为关键,对未经审查发布与说明书不一致的药品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有利于督促药品经营主体规范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有了明显提高,但是药品监管却依然面临严峻挑战。为保障农村地区用药安全,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开展“药品安全春风行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2022年11月8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农村药械安全监督检查,在东至县大渡口镇某村卫生室发现药房货架上存放有氨肽素片、慧红®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超过有效期的药品5类98盒(瓶),与其他未过期药品混放在一处,且现场未见任何标识说明。

  经查,该卫生室于2020年至2021年间,分别从安庆某药业有限公司等地采购上述涉案批次药品,并陆续使用于患者的疾病治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2月6日,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村卫生室使用劣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劣药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处罚相对人作为村卫生室,理应是本村村民疾病预防和治疗的健康防线,但其仍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存放在药房与其他药品混放,有接着使用的风险,严重威胁村民健康安全。东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动出击,及时查处,严厉打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人在安全问题不手软的决心和硬气。同时,本案也敲响了安全的警钟:农村药械安全不可忽视,也不可以忽视。强监管才能保安全。

  2023年2月9日,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药房开展专项检查中,在其药房内的药品摆放区发现2瓶过期英贝齐®注射用头孢他啶,和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混放在一起,货值金额合计36元;发现7种中药饮片没办法提供合法的进货来源,无供货商资质材料,分别为2袋白芥子、5袋桑寄生、4袋独活、2袋厚朴、2袋制黄精、9袋炒焦栀子及6袋土茯苓,这些中药饮片是在某市一个经营香料的个体户购进,当事人在诊疗过程中开具中药方剂时使用,直接给病人治疗疾病,货值金额合计1357元;另发现3种药品未明码标价。

  该医院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使用劣药、未从具有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及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过期后未使用,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2023年4月7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依法裁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进行了合并处罚,对该医院处没收过期药品及违法购进的中药饮品,罚款5.2万元的行政处罚。

  科所联动,高效监管。此案现场检查是局药品、医疗器械、价格三个监管科室与辖区所开展的一次联合检查,实际做到了“进一次门,办多样事”,切实做到了规范监管、科学监管,不但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逐步优化营商环境,而且有利于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动形成药品、医疗器械及价格大监管格局。

  闭环管理,提质增效。此案在查办过程中从举报线索的初查、科所联动复查、立案后的督促整改、处罚后的执行及违法线索的移送,实际做到了全流程闭环管理。办案机构在案件线索受理到办理的所有的环节持续发力,一直在优化流程,形成了案件线索从受理处置到结案归档的闭环,案件办理从立案查处到执行到位的闭环,实现了每一条线索都有来源、有核查、有结果、有去向。

  查处一起,震慑一片。近年来,贵池区虽然持续加强对食品药品等高风险行业的监管,但仍还存在少量过期药品医疗器械、非法购进等违反法律法规问题。通过此案的查办,充足表现了监管部门对该行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重点打击、坚决严惩、绝不姑息的决心,彰显了监管部门贯彻落实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切实维护了群众用药安全。

  随着现代化生活节奏的加速,不少女性追求时尚,也更看重自身的美容与形象。因此,化妆品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我们也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过期化妆品,会带来非常大的健康隐患。

  该经营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该经营户购进化妆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因无确凿证据证明其具体购进时间,不能确定能否适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遵循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原则,决定对该行为不予追究。

  此案发生后,该经营户已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态度端正,在本案调查取证中能积极努力配合调查,积极整改,涉案化妆品数量、货值金额较少,且未取得违法来得到的,在最大限度地考虑该经营户的真实的情况,并践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持续规范当前化妆品经营市场秩序,一直在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责令该经营户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涉案物品并给予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虽然为我们的生活和美丽增色不少,但是一定要注意到过期化妆品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经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化妆品,对皮肤和身体健康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处于生长发育期的青少年学生,危害更大。在购买化妆品前,我们该注意留意产品保质期和是不是已经过期,避免购买到过期的化妆品。同样,在使用化妆品之前,也应该按时进行检查其保质期,及时淘汰过期品,尽可能的减少使用过期化妆品的风险。积极采取预防措施,及时淘汰过期产品,掌握关于化妆品的基础知识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基本前提。

  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向经营户宣传《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通过宣传讲解,当事人认识到经营过期化妆品行为的错误,行政处罚决定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后,该经营户主动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此类案件的查办取得了好的社会效益,对于强化化妆品从业人员安全意识、规范市场经营、震慑违法经营者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婴幼儿产品的销售及广告宣传一直是监管的重点项目,各类宣传不断,尤其是疫情刚放开时,有部分商家为增加产品销量,对广告内容作出虚假宣传。

  2023年1月,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两节市场专项检查时,在一婴幼儿店内见有2张宣传单,宣传单上见有:“乳铁蛋白,增强免疫力,增强免疫力的首选,囤药不如多喝乳铁蛋白,乳铁蛋白的作用:它参与铁的代谢,改善贫血,具有抗菌、抗病毒、抗炎、免疫调节等功能,被大范围的使用在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和化妆品的研发应用领域”等内容。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月11日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没办法提供上述宣传单中文字标注内容的科学有效依据及证明文件材料,旨在通过上述虚假的商业宣传使特定花了钱的人该乳铁蛋白类商品的性能、功能产生误解,进而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该店自2022年12月15日至案发日(2023年1月10日)销售的乳铁蛋白类商品的营业额为3597元。该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青阳县局对该店作出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本案查办中,店家虚假的宣传产品的效果,会误导消费者的选择,危害消费者权益。本案的查处对全县的商家作出警示,使得商家规范经营,合法宣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醒众多购买的人,任何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含有夸大功效、虚构功能等宣传字样,食品、保健食品经营过程中,经营者不得以食用后可以治疗疾病为诱饵诱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众多购买的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有遇到类似情况,请莫轻信,捂好自己的“钱袋子”,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

  特种设备是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属于安全生产的管辖范围,具有两大特征:一是必然的联系人民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近几年,全国安全生产事件频频发生。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一直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重点。

  2023年3月28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公司使用的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其一名从业人员正在操纵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吊运作业工作,另一名从业人员正在操纵另外1台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吊运作业工作,其余7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均处于通电待用状态。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上述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经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询“安徽省特定种类设备监察系统”,上述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的下次检验日期均为2022年12月31日,均已超期未检。

  2023年3月29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上述9台未经定期检验的电动单梁起重机。2023年3月30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17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复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指令书要求停止使用上述未经定期检验的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

  经查,该公司因生产加工需要,于2011年6月份购入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用于厂区车间吊运金属材料使用。因自身生产经营业务需要,在收到《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后,仍未不再使用超期未检的特种设备。截至本案调查终结,该公司未能提供上述9台电动单梁起重机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报告。

  2023年5月23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该公司于当日向本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陈述案发后已积极整改,及时申报检验,现已检验合格,并提交检验合格报告,请求减轻处罚。

  2023年6月20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行政处罚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由于疏忽大意,未能及时发现设备的检验时效,在被责令停止使用后,为了自身生产需要,仍继续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惩治了违法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行为,保障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在基层的落实和执行,对违法违规使用超期未检特种设备行为起到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鉴于该公司在案发后积极整改,及时申报检验,未造成危害后果等情形,酌情对该公司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案例九:查处石台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案

  2023年3月30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函,依法对石台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涉嫌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经查明,该美容诊所于2022年10月2日购进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合格证明文件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2盒(100/片/盒),截止案发日止,在医疗美容过程中已使用了130片,剩下待使用的70片被依法扣押。

  该美容诊所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行为。

  2023年5月29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石台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无中文标签、无中文说明书、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医疗器械并处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如今,各种形式的商品宣传对消费者的消费具有很强的导向性,对经营者促销商品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些经营者为了赢得消费者,扩大自己商品的销售,对商品不是作真实的宣传,而是作引人误解的宣传。这种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022年12月1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称安徽某有限公司在其微信公众上发布文章,宣称“水是世界公认最好的防癌药、最好的长寿药!”,涉嫌违反《广告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规定,要求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

  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后随即开展网络核查,消费者举报情况属实,安徽某有限公司确有违法嫌疑,于2022年12月30日决定立案调查。办案人员依法对安徽某有限公司做调查,并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经查,安徽某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9月15日,主营业务为饮料、饮料酒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在安徽某有限公司自己微信公众号上发布题为《水是世界公认最好的防癌药、最好的长寿药!》的文章,文章内宣称每日足量饮水能“防治冠心病”、“预防癌症”、“净化血液,提高机体免疫功能”、“提高体育运动的效能和成绩”、“减肥和美容”。上述文章标题下方正文上方标有“某品牌官方 安徽某有限公司(蓝色字体)、点击【蓝色】关注我们”,文章正文和正文下方标有安徽某有限公司产品图片及“服务热线-****-***”。安徽某有限公司在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故广告费无法计算。

  2023年3月13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安徽某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和途径。2023年3月31日,安徽某有限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陈述2022年6月30日被收购后暂停生产,虽然涉案文章对消费者的影响依然存在,但从文章发布后至案发的时间较短、文章点击量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事发后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立即删除文章,请求减轻行政处罚。2023年4月12日,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安徽某有限公司停止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行为,并作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在此案中,石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有力惩治了发布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广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其他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维护了法律尊严和权威、保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酌情对安徽某有限公司减轻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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