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明确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压实“部门、镇(街道)、企业”各方责任,形成安全生产风险闭环管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晋江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全市持有《印刷经营许可证》和《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于每季度末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反馈行业企业变化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及《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通知》(晋委发〔2022〕10号)、《晋江市委办公室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委办〔2019〕37号)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1)建立机构: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员工超过百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张贴上墙。
(3)教育培训: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消除隐患: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全面开展风险辨识,制定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制止、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同时形成能如实反映机制落实情况的台账。
(5)应急演练:制定并梳理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根据实际情况修订。其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3.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应当配合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日常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并按时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形成“闭环”;积极参加市镇两级组织的相关安全生产培训及演练工作。
1.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受泉州市新闻出版局委托,牵头履行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监管责任。负责指导并制定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方案;牵头做好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培训及演练等工作;定期将《现场检查隐患清单》交办给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市直单位并督促做好隐患整改,每季度末向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反馈本行业企业变化名单;牵头制定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行动分组督查安排,检查抽查镇(街道)履行属地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受监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电影放映经营场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3.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油墨、油墨稀释剂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4.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依法对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使用开展监察监管,依法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对特种设备依法进行使用登记,按照分类监管的原则和分级实施的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气瓶及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依法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督促有关企业对特种设备事故隐患进行整治,依法查处特种设备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5.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规模以上印刷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6.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将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纳入“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按照法定职责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被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督促其履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建立消防档案、确定重点部位等消防安全职责。
7.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对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的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隐患要及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反馈;对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反馈的,涉嫌违法违规的线索依照单位职能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初步处理意见通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作出决定。
8.市直其他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晋江市委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通知》(晋委发〔2022〕10号)的规定,按各自职责分别做好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1.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按照属地原则承担辖区内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并指定一名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同时,纳入年度“扫黄打非”、基层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考评及基层宣传委员年度述职内容。
2.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对辖区内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实行“全面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每年至少确保2次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并结合重要时段(节假日、安全月、安全日、敏感时期、重大活动等)开展检查。
3.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下发的隐患整改交办通知,负责督促属地企业做好隐患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对隐患整改率偏低、“回潮”率偏高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年度基层意识形态和宣传思想文化等工作考评中予以相应扣分。
4.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充分发挥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大“无证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排摸力度,并及时向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反馈。经现场踏勘后,符合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要求的,依规引导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不符合从事印刷经营活动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取缔。该项工作纳入镇(街道)、村(社区)平安建设(综治工作)考评。
(一)根据泉州要求,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会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及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开展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执法及安全生产检查,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风险等级评定,评定结果运用到《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规则》中(详见附件2)。
(二)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现场检查隐患清单》交办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同时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相关部门要指导、督促企业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牵头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整改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
(三)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每季度更新的《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名单》和下发的《现场检查隐患清单》,加强属地监管,主动做好辖区内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防止隐患“回潮”;并将检查结果运用到《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规则》中。
(四)对于安全生产隐患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安全生产重特大隐患的企业,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和所在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对企业开展综合执法。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承担日常工作,负责联络、协调、落实市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听取相关情况汇报、分析通报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以及部署下阶段工作重点、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进行约谈等。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每季度末应将本部门行动开展情况、查办典型案件、建立完善机制、总结经验做法等工作情况报送至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有重要情况时要随时上报)。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汇总通报给各成员单位,同时,将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作为通报内容。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于其他成员单位职责的新闻出版和电影领域安全生产方面的相关线索,应当及时通报给相关单位,并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建立综合执法制度。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组织跨部门的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和执法行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出现重大或特定敏感案件时,可由各成员单位对监管对象进行联合调查、督查、行政约谈和行政告诫等,并由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增强执法监管合力。各成员单位在检查过程中,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需要配合协办的案件线索,及时办理移送交接或协查手续,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定期对办案情况进行督导。对案件管辖权发生争议或涉及多个部门均可管辖的,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四)建立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在完成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全覆盖后,对所有企业进行“重大、较大、一般和低风险”4级安全生产评级。实行“评价等级与安全生产检查频率”相挂钩的办法,即风险越高检查频率越高,被划为重大风险等级的企业将纳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将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部门和相关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安全生产等级评价制度采取动态管理,根据实地检查情况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五)建立正反向激励约束制度。正向激励主要体现在各级政策资金和评奖评优的推荐参评中,原则上只推荐风险等级评价为低风险和一般的企业;反向约束机制采取日常检查记分规则,对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的,按《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规则》,与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相挂钩。
本规定自2024年4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0日止,本办法由晋江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挂靠市委宣传部)承担具体解释工作。《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规定(暂行)的通知》(晋政办〔2021〕39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泉州市印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记分规则适用于我市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全面负责全市印刷企业、影院记分管理工作。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负责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及第一轮风险等级、基础分数的评定。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负责企业第二轮安全生产复查整改工作及分数的二次评定,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挂钩督导小组负责对企业进行第三轮抽检督查工作及分数的三次评定。(具体评定标准详见第六条)
第四条 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以年检时间为一个周期,总分100分,记分日期从年检之日起计算,一个周期期满后,所记分数不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五条 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在组织对印刷企业、电影院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时,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并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交办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消防救援大队、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时按《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处理。同时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记分:
(一)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与生活、住宿设置在同一建筑内,形成“三合一”厂房的。
(一)企业在第一轮由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经风险评价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
(二)企业被上级、相关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督查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配合整改的。
(二)企业消防通道被堵塞,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特别是通道停放电动车并违规充电;
(五)企业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到达使用年限未检验或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的。
(一)印刷企业油墨、溶剂仓储室未按要求配备防爆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仓储室内电源线路未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的;开关插座未使用防爆型的;
(一)印刷企业、电影院安全管理责任制记分累计达20分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如涉嫌违法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印刷企业、电影院安全管理责任制记分累计达30分的,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并同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如涉嫌违法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印刷企业、电影院安全管理责任制记分累计达40分及以上或一次性记40分的,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市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等对企业开展联合执法,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责令整改或暂时关闭企业;如涉嫌违法的,同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记分情形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责令暂时停产停业;
(五)企业被发现为“三合一”厂房的,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零五条的有关规定,责令企业暂时关闭整改,并对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员处以罚款;
(六)对根据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规则,发现的问题不落实、不整改的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涉嫌犯罪的,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根据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在第一轮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问题,对企业进行第二次的复查走访。如企业对第一轮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则根据整改情况可将第一轮被记的分数清零。如在走访中发现第一轮未发现的隐患或未出现在此规则中的隐患,发现一条记5分;
(八)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各挂钩督导小组根据所属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第二轮复查发现的问题,对企业进行抽检督查,在第二次分数评定的基础上,进行第三次分数的评定。
第七条 在一记分周期内,根据企业记分情形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企业违法行为性质,对生产经营场所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经营要求的,与企业印刷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度核验相挂钩。
在年月日的过程中,你单位该行为违反了规定,根据《晋江市新闻出版和电影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风险管控记分规则》第条第款第项,对你企业记分。
(本《通知书》一式四联,第一联由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存档,第二联由企业存档,第三联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存档,第四联查处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部门存档。)
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未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企业员工宿舍与企业车间、商店、仓库是否在同一建筑物内,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现场核查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是否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现场核查上述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的距离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企业在第一轮由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进行的安全生产检查中(下同)被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或经风险评价确定为重大风险等级的
印刷企业应设置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应与易产生火花的机械、设备、设施等保持安全距离
企业每个防护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不应少于2个
企业消防通道被堵塞,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特别是通道停放电动车并违规充电)
企业应当按照每100平方米应当配备4具4公斤干粉灭火器,场所内已设置消火栓配备减半
企业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储气罐到达使用年限未检验或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未定期校验的
企业简单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储气罐到达在使用年限内,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应定期校验
现场核查企业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是否在使用年限内,安全附件(安全阀、压力表)是否定期校验
企业应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隐患治理台账
印刷企业油墨、溶剂仓储室未按要求配备防爆灯或不能正常使用的;仓储室内电源线路未采用镀锌钢管套管保护的;开关插座未使用防爆型的
企业消防器材应当每月检查一次、并附有检查记录卡,并标明检查人、检查日期、灭火器状态等
企业安全出口需设置应急灯间距30米左右,高度(2.2-2.4米),疏散指示标志20米一个,距离地面(0.3-1米)安装,安全出口标志安装在门框上方20C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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