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建在小区里的房子都需求交物业费吗?”“房产性质和用处与是否交物业费有联系吗?”......在日常日子中,物业公司向业主供给物业办理服务,业主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者相得益彰,那么物业服务辐射区域内一切的房子都需求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吗?
2020年,津南区某小区业主大会与某物业公司签定《天津市住所物业服务合同》,约好由某物业公司为津南区某小区供给物业办理服务,业主依照合同约好准时交纳物业服务费。但上述合同中未约好公建用房的物业费用规范。该小区在公建预留地建造一处专为小区供热的锅炉房(300平米左右),现在该锅炉房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办理。2015年起,因为供热片区区分,上述锅炉房的一部分作为换热站由供热公司办理运用,区政府有关部门不向供热公司收取费用。2024年,某物业公司将该供热公司起诉至津南法院,要求供热公司作为该换热站的运用者,给付物业办理费用。供热公司辩称,其非换热站业主,且换热站归于公建房性质,意图是为整个小区供热,归于业主共有,不应当交纳物业费。
经审理查明,尽管供热公司运用办理的换热站坐落于案涉小区,但供热公司运用办理该修建的意图是为案涉小区供给供热服务,且该修建的性质至今仍为公建房。在《天津市住所物业服务合同》中,两边未对小区配套公建房收费事宜予以约好,应视为不收取物业费。因而,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请缺少现实和法律根据,法院不予支撑。后某物业公司上诉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物业办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这一条款清晰了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根据是物业服务合同。因而,不管公建房仍是商品房,只需物业服务合同中清晰约好了物业服务费用的规范及交纳时刻,那么享用物业服务的业主都应遵照执行。反之,若物业服务合同中未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则物业公司不能违规收取物业费。物业服务合同是业主与物业服务人之间的重要约好,它规则了两边的权力和职责。物业服务合同的修订需求全面具体,清楚界定服务范围、清晰服务质量、具体阐明费用和核算方法、规则违约职责及补偿条款等,这样物业服务合同才能对物业公司和业主两边发生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签定后,物业公司需实行妥善保护、保护物业服务区域、保护业主人身产业安全等职责;业主应实行准时付出物业服务费的职责,一起保护调和安稳的寓居环境。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依照约好向物业服务人付出物业费。物业服务人现已依照约好和有关法律法规供给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承受或许无需承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回绝付出物业费。
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好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运用人约好由物业运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好,业主负连带交纳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