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计量监管,规范市场秩序,集中整治电子计价秤“缺斤短两”、计量作弊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今年以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纵深推进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围绕电子计价秤制造、销售、使用环节,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加强电子计价秤社会共治,查处了一批计量违法案件。为充分的发挥行政处罚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效震慑计量领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积极引导经营主体加强自律,诚信计量,公平交易,现公布5起电子计价秤市场秩序综合整治案例。
案例一:西宁市某水产经营部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6月25日,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东区韵家口农贸市场内某水产经营部做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放置用于销售水产时称重结算的电子计价秤一台,执法人员将500克标准砝码放置于该电子计价秤上称重,通过按下电子计价秤上的不同按钮,显示不同的重量,该电子计价秤涉嫌为作弊秤,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相关规定,西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部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海东市平安区某商贸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电子计价秤案。2024年8月15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超市做监督检查,发现某超市内蔬菜经营区一台顶尖牌ACLHS电子计价秤虽然贴有有效的检定标识,且在有效期内,但秤身无生产厂商、生产地址、型号等任何信息。经执法人员现场验证,判定该电子计价秤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相关规定,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海西州德令哈市某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2024年9月27日,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德令哈某生活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水果区、蔬菜区、大肉区使用的3台电子计价秤未经强制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相关规定,海西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四:海北州祁连县默勒镇某批发部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2024年9月11日,祁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祁连县默勒镇某批发部做监督检查,发现该店使用的1台电子秤未经强制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相关规定,祁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300元,并责令限期改正。
案例五:果洛州玛多县某肉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2024年9月4日,果洛州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某肉铺做监督检查,发现该经营店使用的电子计价秤在按键面板“精品衡器让人信服”的文字下面有隐藏按键,能够最终靠提前设置后按不同按键更改称重物品的重量,执法人员对该行为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相关规定,玛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经营店作出没收涉案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海南州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紧盯民生领域明显问题,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群众利益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贵德县某小吃店涉嫌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案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油条的行为,涉嫌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2024年10月23日,贵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4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案例2.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共和县青海湖南大街某加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案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2024年4月19日,共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24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3.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南县某大酒店使用电梯未依规定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案
2024年8月14日,贵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贵南县某大酒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有一部在用的电梯显著位置未张贴《特定种类设备使用标志》,未能提供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证。当日,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改正。8月16日,该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电梯显著位置仍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仍不能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使用电梯未按照规定办理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4.同德县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同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合格电线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山东腾翔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同德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抽检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项目不符合GB/T5023.1-2008、GB/T5023.3-2008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调查,当事人购进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电线日,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聚氯乙烯绝缘电线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5.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某土特产商贸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2024年7月3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青海省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投诉单》,称“位于贵德县河西镇文化旅游产业创业园区的贵德某土特产商贸旅游购物点通过虚假宣传将普通食品作为药品进行销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当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通过看手相、舌苔、面相、问诊等方法询问游客基础病情,然后宣称当事人销售的普通食品具有提高免疫力、预防及治疗高血压、关节炎、胆囊炎的作用,诱导游客购买其销售的产品。
6.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河西镇某美发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2024年2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河西镇某美发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氨基酸发乳、五贝子染发霜、博彩染发焗油等124盒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货值金额94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经营行为。2024年4月15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124盒、罚款18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7.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南县某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2024年6月19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南县某医院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11个一次性带针无菌注射器、6个压舌板已超过使用期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有效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2024年8月28日,贵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一次性带针无菌注射器11个、压舌板6个,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8.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某手工面片馆违反物价管理规定案2024年4月16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贵德某手工面片馆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2024年4月17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进行现场核查。经核查,发现店内标价68元/斤的白条手抓羊肉,在结账时按78元/斤结算。期间,当事人按78元/斤销售白条手抓羊肉86.7kg,违法所得173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34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9.贵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贵德县某特产商店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案2023年12月29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德县某特产商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现场正在使用的电子称重仪无检定合格标志。经调查,经营者自2022年7月购进电子秤使用至今,未依法申请对该电子秤进行强制性检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8日,贵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10.共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青海湖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2024年7月5日,共和县市场监管局对青海湖某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餐饮浪费的相关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对消费者进行按需适量点餐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共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五批)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第四季度,海东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在全市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甜茶粉一案
2024年9月25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茶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552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8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由河南中方质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青海某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月17日生产的甜茶粉(含乳固体饮料)抽样检验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甜茶粉,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9月18日,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自来水公司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多收价款13298元,并处罚款24209.9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自来水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价格违法,由循化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办。经查,当事人违规收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之规定,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循化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价格违法一案
2024年9月18日,青海省海东市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循化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自立收费项目收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没有退还的多收价款180元,并处罚款1163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海东市市场监管局对循化县某天然气有限公司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价格违法,由循化县市场监管局立案查办。经查,当事人自立收费项目收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循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东市平安区某油菜籽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一案
2024年10月24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东市平安区某油菜籽加工厂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640.4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中量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提供的海东市平安区某油菜籽加工厂生产的菜籽油的检验报告,验报告内容显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菜籽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海东市平安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一案
2024年8月2日,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海东市平安区某超市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14种98瓶/袋,没收违法所得0.5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海东市平安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市民投诉,海东市平安区某超市存在过期食品。经查,当事人销售过期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平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一案
2024年9月26日,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30日,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检查特种设备时发现,该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有机热载体液相炉。经查,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某加油站有限公司破坏加油机计量准确度一案
2024年4月19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海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加油机作专项整治行动,检查中发现青海某加油站有限公司涉嫌使用加油机作弊软件。经查,当事人使用加油机作弊软件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海互助县某青稞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白酒)一案
2024年8月29日,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青海互助县某青稞酒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稞状元(青稞原浆酒)65袋,没收违法所得1175元,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07月08日,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海互助县某青稞酒厂生产销售的稞状元(青稞原浆酒)进行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互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