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纪检人在开展日常监督执纪工作过程中,对于“三重一大”这个制度一定是不能陌生的。那么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我们开展此项工作,需要理清和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简单说,“三重一大”是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点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需要经过集体决策。这是1996年中央纪委针对国企的“内部控制”和防止一把手权力滥用,第一次提出“三重一大”这个概念,之后延伸到了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进行贯彻落实。
所以说,我认为性质上是一种从监督延伸到管理的制度。这样引申出了下一个问题,相关单位具体应如何细化、执行这个制度。
上面说过了,这个制度是从国企开始慢慢地全面推广的,在2010年6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对三重一大的范围以及议事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企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企业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和下属公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备人选等任免事项。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企业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及生产装备、技术状况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的设立和安排等重点项目安排事项。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是指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对外大额捐赠、赞助,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议事程序内容较多,不再列举)顶层框架已经给你搭建好了,所以具体的国有企业依据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监督执纪中,办案人调取该国企本级或上级制定的实施办法即可。
我们以《某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党组贯彻“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为例,择重点内容看一下!
重大决策: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规划;直属单位“三定”方案及年度人员招聘计划、本市城管执法领域相关法律和法规制订修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内设机构设置和调整;本市城管执法系统的队伍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和个人的考核和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事项;
重要人事任免:局机关副处级及以下干部、直属单位副处级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试用期转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员招录、复退人员接收;推荐后备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干部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理等;
重点项目安排:局系统重大项目;办公用房的修缮、改造;固定资产转让、处置等;
议事程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局党组会议、局长办公会两种形式。
上述只是个例展示,现在“三重一大”制度也在逐渐完备,有的地区要求,如果重点项目开展对外签订合同时,上会讨论前需要有书面的法律顾问意见,项目落实后需要定期填写执行情况备案表等等。
一是,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故意规避集体决策,主要是指个人或少数人故意违反有关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不以集体讨论、会议决定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或者紧急状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事后未及时向班子报告等。
二是,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形式上履行“三重一大”议事程序,实际搞“一言堂”,使得集体决策程序成为掩饰集体违规目的的手段和幌子。
处理上:适用2023年《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的相关条款,视情节给予警告至留党察看处分(详见文尾条款)。如果在此过程中,还存在工作履职不到位等问题,还涉及到违反了工作纪律,需同时适用工作纪律章节的相关条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大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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