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计量行为,遏制“短斤缺两”等计量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和消费的人权益,武威市市场监管系统紧盯人民群众“关键小事”,市县所三级联动,深入推动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2024年3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璟润瓜果蔬菜市场的某水产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电子计价秤存在“短斤缺两”现象,随即执法人员对该电子计价秤进行封存并立案调查,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该电子计价秤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20元,罚款2000元。
2024年6月20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中坝镇流动摊点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流动摊贩魏某在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17日,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销售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用的1台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21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流动摊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1日,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肉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天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不再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依法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