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老旧厂房仓库、冷库、批发商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在建工地等高风险场所因违规动火作业引发安全事故频发,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规范和加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机关、团体、企事业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场所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对动火作业场所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未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未依规定对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严格落实作业人员责任。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临时作业过程中,由临时工人组成的施工队、班组等,必须严格落实“一线三排”工作指引。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格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对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作业现场进行动火作业的,事前应对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或隔离,事中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事后应对现场进行全方位检查清理。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动火作业宣传教育。相关责任单位要在容易诱发事故的厂房仓库、冷库、批发商业市场、商业综合体、在建工地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等重点场所,在醒目位置设置金属警示牌、悬挂横幅、LED电子屏等安全提示,通过电影院、户外视频、楼宇电视等社会媒介播放动火作业安全宣传教育警示片,大力普及动火作业安全常识,警示违章动火作业的严重后果。
五、加强动火作业举报查处。公民应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及消防法律和法规,发现违反本通告的行为,鼓励积极向属地政府、部门及村(社区)反映处理,也能够最终靠“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反映,有关部门受理后要迅速到现场核查,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