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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鼎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产品概述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2月20日对你单位做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位于如皋市东陈镇南凌居委会12组,检查发现你单位型号为YLW-1600MAⅡ的导热油炉正在使用,锅炉进料口堆放有生物质颗粒,锅炉炉渣出口所出炉渣为煤渣;锅炉房西侧堆放有燃料煤约15吨,用塑料薄膜覆盖。根据我市《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文件精神,本市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如皋市全域;2017年12月31日前应当停止燃用Ⅱ类高污染燃料,煤炭及其制品为Ⅱ类高污染燃料。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证据二:2019年2月2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迹象。

  证据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晖、锅炉负责人徐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调查人员的身份。

  证据四:2019年2月20日如皋市环保局第二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晖、锅炉负责人徐某某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仍以煤作为燃料,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证据五:现场照片证据3张,证明2019年2月20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锅炉炉渣出料口的炉渣为煤渣,锅炉房西侧场地堆放燃料煤的事实。

  证据六:《市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皋政发〔2017〕125号。证明你单位位于如皋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你单位锅炉燃用的煤属于高污染燃料。

  证据七: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特种设备监察管理系统截图一张,证明你单位导热油炉的燃料燃种应为生物质。

  证据八:《质检总局关于发布《锅炉节能技术监督管理规程》第1号修改单的公告》一份,为核定你单位导热油炉规模的依据。

  证据九:如皋日报(2019年2月28日)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该报纸B4版刊登公开承诺致歉。

  当事人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9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通02环罚告字[2019]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等为证。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根据《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如不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我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你单位将被评为黑色企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南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一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依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依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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