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南阳街道公共资源交易行为,加强街道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街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廉政建设,结合南阳街道实际,制定本规程。
《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萧审管〔2023〕11号)。
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的操作规程。这中间还包括各类交易项目的金额范围、交易方式、交易准备、交易程序、合同签订与履行、异议与投诉及另外的事项等。有关政策参照《关于印发杭州市萧山区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操作规程的通知》(萧审管〔2023〕11号)等文件。
(1)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含,下同)-400万元(不含,下同)的工程项目施工项目;
(3)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100万元的勘察、设计、咨询、监理等各类工程服务类项目。
(2)《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采购金额在10万元-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
1、交易方式:公开竞标、邀请竞标、入围、直接发包和其他交易方式。公开竞标、入围属于公开交易方式,邀请竞标、直接发包属于非公开交易方式。
(2)公开竞争适用工程类项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金额达到政府采购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及以上的工程类项目除外;采购类项目;
(4)邀请招标、邀请竞争适用项目技术复杂、有特别的条件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响应人可供选择的;非交易发起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交易发起人拖延造成采用公开类交易所需时间不能使用户得到满足紧急需要的项目。
(5)预选供应商适用单项合同估算价8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不含)以下的工程类服务项目;单位年度预算累计50万元(不含)以下的同一品目或类别的采购类服务项目。
(6)直接发包适用货物或者服务需要用无法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别的条件,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状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类项目;一定要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成交人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采购类项目;需要采用无法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工程类项目;交易发起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工程类项目;需要向原成交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需要向给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热力管等特殊项目的产权单位或产权单位的关联单位采购工程,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工程类项目;公开对外招标、公开竞争项目二次发包响应人均不足3家的工程类和采购类项目。
(8)反拍适用特定品牌、型号满足采购需求且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采购类项目。
1、工程类项目应当具备交易发起人已依法成立;发包项目已履行审批、备案或核准手续;有相应资金或资产金额来源已落实;工程项目施工项目有发包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工程勘测考察设计项目有发包所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工程货物类项目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方面的要求等条件。
2、采购类项目应当具备交易发起人已依法成立;发包项目已履行审批手续;有相应资金或资产金额来源已落实;采购需求或技术参数已明确等条件。
3、产权交易类项目应当具备交易标的资产权属清晰;交易方案已履行审批手续等条件。
4、交易项目价格控制:工程量清单(交易控制价)2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一编一审”,暂列金额不允许超出工程预算造价的5%;采购类项目上限价应在经批准的预算或者修正预算范围内;产权类项目,首次交易价格不能低于评估价。
2、履约保证金不允许超出成交合同总额的2%,且应当在验收合格后10日内全额返还。
1、对交易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对交易会有异议的应当在交易会现场提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成交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2、交易发起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对交易会有异议的交易发起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响应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交易文件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街道公管办提出投诉。
涉及应急、抢险、救灾、国家安全和秘密等特殊项目可不适用本规程。交易文件发布截止时间、交易响应截止时间、有关公示(公告)截止时间、异议、投诉有效期截止时间如遇国家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本规程适用于街道、各村(社区)集体组织等实施的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的交易活动。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程所称的工程类项目、采购类项目和产权类项目是指纳入《杭州市萧山区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交易类别分别为“工程建设项目发包”、“采购”和“国有产权交易”或“农村集体产权交易”且项目范围在“限额以下交易规模标准”的项目。
1、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2、政府采购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对外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