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榜首条为加强我市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作业,强化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主体职责,保证安全出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出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运送法令》及相关法令、行政法规和规章,拟定本标准。
3.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广州市辖区内获得运营资历的各类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安全出产办理。
4.第三条机动车修理企业的首要担任人应当遵循执行国家相关安全出产的法令、行政法规和政策,根据本标准拟定本企业的安全出产办理政策、安全出产办理准则、事务操作标准和监督办理准则,并安排施行,做好相关施行记载。
5.第四条交通主管部分和路途运送办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修理企业的安全出产辅导,催促机动车修理企业实行安全出产办理主体职责。
6.第五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的总体政策是加强企业安全出产源头办理,有用防备和削减因企业办理不到位形成的爆破、触电、机械损伤等安全出产事端。
7.第六条机动车修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安全出产的榜首职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出产全面担任。分担安全出产的领导对安全出产负直接领导职责,是企业安全出产的直接职责人。其他分担领导对各自运营事物的规划内的安全出产担任。
8.第七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榜首职责人应当遵循“安全榜首、防备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出产政策,执行安全出产主体职责。
9.第八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直接职责人应当健全安全出产办理安排,拟定完善各项安全出产准则和应急预案,保证安全出产配套资金执行,标准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出产教育。
10.第九条机动车修理企业安全出产直接职责人应当合作政府有关行政主任部分安排安全出产宣扬、查看、事端处理和职责追查等作业,严厉执行有关部分提出的安全出产改善办法和整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