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2022年,安徽省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和震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最大等重点领域,加强统筹协调,让监管执法“长出利齿”,查办了一批有一定的影响力的案件。截至目前,“铁拳”行动共查办食品药品安全、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涉老虚假宣传等重点领域案件240件,16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案货值2000余万元,罚没款450余万元。现公布“铁拳”行动第八批典型案例。
2022年10月13日,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池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线索: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组于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6台蒸压釜的安全联锁装置已拆除,联锁功能已失效,存在事故隐患。池州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现场查封6台蒸压釜。经查,上述6台拆除安全联锁装置的蒸压釜,为第二类固定式压力容器,产权所有人为当事人公司。当事人于2022年8月底至9月初分别将上述6台蒸压釜的安全联锁装置拆除,并继续使用至案发。10月19日,当事人完成整改,恢复安装安全联锁装置,并经检查组验收通过。
当事人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11月22日,池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池州市贵池区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案
2022年5月24日,贵池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船舶工业基地内某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的特种设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正在作业使用的出厂编号为G5BBR6234的叉车未见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经查,当事人与被检查的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并负责船体修造作业。当事人于2022年4月6日采购上述叉车,截至案发,一直未进行检验从事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2022年7月11日,当事人委托池州市特定种类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对叉车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消除事故隐患。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2022年9月21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7月28日,贵池区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药品和医疗器械专项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诊疗场所柜台中的2瓶灰黄素片(其中一瓶开盖使用)和处置室操作柜抽屉中的2袋共12支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已拆袋)均已超过有效期,上述已过期药品和输液针均和其他有效期内的药品、输液针混放在一起,执法人员现场将过期的灰黄霉素片和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予以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安徽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9月23日,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某酒坊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案
根据年度抽检计划,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12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8元白酒”产品做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被抽样产品的甜蜜素项目检出值为0.00116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白酒生产经营,与抽检同批次的不合格“8元白酒”共生产了50kg,截至案发,库存25kg未销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白酒的违法行为。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2022年7月1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范围食品添加剂的25kg白酒、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青阳县某冷冻食品店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2022年4月6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原产国为越南的“熟冻黑虎虾”是进口冷链食品,但当事人不能提供因疫情防控需要必需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等材料。经查,上述“熟冻黑虎虾”系当事人于2021年9月4日从南京某批发部购进,未查验进口冷链食品的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消毒证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也未按规定取得青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及“安徽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追溯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无“四证一码”的进口冷链食品、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7日,有消费者向青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从当事人处购买的药品标了功能主治,但没有批准文号。该局随即联合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查获标称香港真龙保健生物有限公司出品的“金枪不倒”等20余种物品,共452盒。经查,现场查获的“金枪不倒”等20余种物品由当事人负责人通过网络渠道购买,标签均标注了治疗疾病的功能主治用语,其中14种物品检出标签未明示的“西地那非”成分。截至案发,涉案物品金额2.6205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销售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9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根据匿名举报线索,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从事大桶水生产经营活动。经查,当事人从山东禹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购进并安装生产设备,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情况下,自2022年2月开始,用该生产设备将井水进行过滤、灌装、封盖等工艺后,以桶装饮用水再对外销售。案发时,现场查获生产设备1台、桶盖21个、桶装饮用水9桶以及销售清单1本、自动储值卡150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2022年6月17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桶装水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东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至县某早餐店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在东至县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馒头中糖精钠的实测值为0.013g/kg(标准规定:不得检出),生产经营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的实测值为671mg/kg(标准规定≤100mg/kg),均为不合格食品。经查,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加工制作的甜馒头超范围添加了含有糖精钠成分的复配甜味剂,加工制作的油条超限量添加了含有硫酸铝铵成分的复配添加剂,造成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根据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鉴于当事人犯罪情节轻微,不予起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等规定,2022年5月13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21袋、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50元、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