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2019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19‟5号)和《安徽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建议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安环委办„2019‟17号)的要求,结合《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发„2019‟15号)和《关于印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皖市监办函„2019‟181号)等文件的规定,2019年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锅炉安全节能环保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各市局要强化动态管理,全面排查辖区内锅炉,对锅炉在用、报废、淘汰、停用、变更情况做核查,确保相关手续齐全完备。应确认在用锅炉相关信息,如:锅炉种类(工业锅炉、电站锅炉)、介质类别(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规格(额定蒸发总量、额定热功率总和)、燃料类型(燃煤、燃油、燃气、电加热、其他燃料)、能效测试数据等。
该项工作按年度《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统计年报表》附表的要求,在上报全年统计数据时一并上报,确保数据真实有效。
1.各市局应按政策规定,不再接受新安装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安装告知;不再办理使用登记;检验机构不再开展新安装35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的安装监检。
2.各市局应将摸底后的锅炉管理台账通报给发展改革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有关部门反馈的信息,对不符合环境要求的锅炉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已办理登记的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并通知检验机构不再受理检验申请。
3.我省各级检验机构应积极努力配合生态环境、发改等有关部门做好65蒸吨/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节约能源改造、燃气锅炉的低氮改造、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的监督检验工作。
各市局应按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逐步加强特定种类设备和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皖市监特设„2019‟1号)要求,结合《安徽特定种类设备隐患排查工作指南》和市局各项工作部署,大力开展锅炉隐患排查工作,并重点检查
(四)对发现的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锅炉是否坚决予以停用、查封;
(六)使用单位是否依规定开展锅炉停炉保养以及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设施、自动仪表及燃烧和辅助设备的检定、校验、维护保养工作;
(七)按照《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站锅炉范围内管道隐患专项排查整治的通知》(皖质办函„2018‟243号)要求排查出的安全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
1.各市局要加大对国家环保政策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2018‟227号)和《转发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锅炉节能环保工作的通知》(皖市监发„2019‟181号)的宣传,确保辖区锅炉生产、进口、销售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全方面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要求,并严格执行到位。
2.省特检院应按有关政策、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环节对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性能的审查。同时继续做好锅炉能效测试工作。
3.各市局要加强对检验机构执行锅炉安全节能环保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地生效。
1.各市局应按本通知的要求开展工作,于2019年12月10日前将全年锅炉专项行动工作总结上报省局特设处。
2.各市局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一单四制”制度推动治理,对发现的一般隐患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