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朱磊在前不久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草案时,一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加强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的落实。安全技术规范是对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准则。特种设施安全法草案设专章规定了安全技术规范。
鉴于我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形势依然严峻,张兴凯委员建议,在草案关于法律责任的一些条款中增加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罚则的内容。“特种设施安全技术规范作为一章是十分必要的,在实际中应加强安全技术规范的落实。”张兴凯委员说。
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草案规定,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者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特种设备达到规定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变更使用登记证书后,方可继续使用。
“既然达到年限就应当报废,还要继续使用吗?”许振超委员建议在草案第十条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实施后,应当定期评估、及时修订”内容里,增加“强制执行”的内容,将草案相关条文修改为:“安全技术规范颁布实施后,应强制执行并应定期评估、及时修订”,达到使用期限后就只能报废。
“我所了解的很多特种设备的事故,就是因为已经过了使用年限,但又通过了所谓的安全评估、检验,在继续使用中出现了问题,所以我建议在这个问题上应当很严格。技术规范已经有了,到了年限就要报废,当然这样可能会对企业的成本等带来很多问题。但是从安全的角度讲,从对人的生命尊重来讲,强制执行还是有必要的。”许振超委员说。
在近日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特种设施安全法草案时,吕薇委员提出,应允许一些地区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安全技术规范。
“我们现在讲的是国家要制定安全技术规范,这是对的。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应该是强制性的,是普遍适用的最低标准,同时也应允许一些地区制定高于国家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吕薇委员说。
吕薇委员谈到,是否可以在安全技术标准部分提出,国家的标准是强制的、普遍的最低标准,但是允许一些地区或行业协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标准。
目前,我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有140多部,其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等,已经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规定,送世界贸易组织(WTO)交成员国提出意见。朱磊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