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当行为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致使受害人的安宁权被侵害,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本文整理了环境噪声污染侵权责任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房地产开发企业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相应的责任——孟德玉诉天津东南新城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对公共用电机房进行隔声减震处理,造成居民房屋噪声排放标准高于《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应对由此造成的噪声污染承担责任。
2.施工方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排放噪声,属于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深圳市福田区福民新村132名住户诉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施工方向周围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和地方环境噪声技术规范,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属于环境噪声污染的侵犯权利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损失等民事责任。
3.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构成噪声污染,经整改无效时,开发商应回购房屋并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陈永荣等诉南宁振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噪音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对商品楼房内水泵等设备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不能转移给业主。若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在经整改仍没有办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应由开发商回购房屋并承担对应赔偿责任。
4.房地产公司设置的电梯不合理,采取的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导致业主室内噪声超标的,应承担对应的赔偿相应的责任——冯某诉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房地产公司设置的电梯与业主房间相邻,采取的隔声措施不足以降噪,导致业主室内噪声超标,干扰业主的正常工作、生活的,构成噪声侵权,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5.钢铁制品产生的噪声严重干扰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姜建波与荆军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在装卸、运送、加工钢铁制品过程中产生的噪声超过了一般人可容忍的程度,严重干扰被侵权人的正常生活,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及赔偿相应的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可结合侵权人产生噪声的时间、双方距离的远近、噪声的大小,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
6.噪声污染致使受害人身体健康及精神均受到伤害,法院能支持受害人的精神赔偿诉请——章泽龙诉重庆市北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四人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侵权民事责任案
【案例要旨】噪声污染侵权中,被侵权人除能要求侵权人排除妨害之外,根据真实的情况也可以主张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侵权人在施工全套工艺流程中超标排放噪声的行为,致使受害人长期生活在噪声对环境造成污染中,极度影响休息并患上失眠症,身体健康及精神均受到伤害,法院依法判决侵权人将噪声降至国家规定标准以下,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7.施工单位深夜施工,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张某义诉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实施工程单位深夜施工,排放噪声影响居民休息,其未能举证证明自身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实施工程单位侵犯权利的行为的程度、情节、持续的时间及危害后果,酌情确定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8.开发商违反设计规范,应对电梯噪声扰民承担完全责任——刘某诉东邦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开发商将电梯与居民卧室紧邻设置,违背了设计规范,并且没有采取必要的降噪措施,房屋卧室夜间噪声值超过《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A类房间夜间噪声排放限值,致使受害人在噪声影响下无法正常休息,无法正常生活、工作,开发商对电梯噪声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9.侵权人制造噪声超过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噪声构成被侵权人精神损害事实成立,故侵权人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韩某诉某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侵权人水泵运转所产生的噪声高于国家标准中城市区域环境噪声相应标准,故侵犯权利的行为成立,其作为噪声污染的加害人应向被侵权人承担对应民事责任。被侵权人生活在超噪声标准的环境下,居住环境噪声超值已影响了正常的生活、休息,身体、精神比他人附着以更多的负荷,噪声构成精神损害事实成立,故侵权人应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10.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高速公路环评验收合格后,经鉴定构成噪声污染的,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莫某诉某交投分公司、某交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高速公路竣工环评验收合格后,经鉴定构成噪声污染的,高速公路管理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采取一定的措施将噪声降至限值以下或噪声污染的结果与其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应对噪声污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朱新力主编:《生态资源环境保护法律问题解答与实例》,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
第一百二十条 【侵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精神损害赔偿】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导致非常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举证责任】因污染自然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能够准确的通过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门或者别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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