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和《固定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有关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特定种类设备相关条款要求,现有以下问题咨询:1、何种情况才能称之为“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年数的限制是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还是从投用日期开始计算?2、《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特定种类设备”应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具体实施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时机有无具体规范或者标准明确指示?提前一年或者两年对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测验证或者安全评估是否可行?比如石化成套装置中的成百上千台特种设备,有一两台设备2024年到达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2024年无停工检修计划,于2023年检修期间,将这几台特定种类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且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报告中标注了“于某年某月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变更”等字样,是否可以拿该定期检验报告去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登记?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安全评估指的是否是“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是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相关描述是“应当……对其进行检测验证,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特定种类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特定种类设备的相关描述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以上两个规范中,“检验”和“安全评估”是“且”还是“或”的关系?6、针对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的特种设备,建议总局相关领导细化相关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1、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算;2、3、4、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属于法定检验,安全评估由气瓶检验机构依据真实的情况确定相应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气瓶耐压试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经过安全评估合格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气瓶检验机构可以对产权单位委托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使用周期;5、或者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