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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 产品概述

  为及时控制、减轻和消除因特定种类设备突发性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最大限度减少事件造成的人员受伤或死亡和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的安定和正常秩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条例》《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浙江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以及《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在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使用和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同时启动市级、县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事故,可以委托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启动县级应急响应。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事故调查工作可以依法采取简易程序。

  对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与特种设备事故先后次序及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是否属于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规定》等有关规定,由同级政府授权或委托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本预案不适用于军事装备、、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以人为本,科学施救。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其他危害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不断完善和强化抢险手段,科学、迅速组织应急救援。

  (2)预防为主,重点监控。坚持事前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特种设施安全管理、重点监控和安全监察,及时掌握更新在用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隐患信息数据,实施动态监管。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组织准备和物资准备。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管理工作。建立市、县、乡、村、使用单位五级联动机制,不断完善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对组织体系。

  (4)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以事发地区、县(市)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地、各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5)依法规范,协同应对。坚持单位自救、军地协同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充分发挥公共救援平台的协调作用、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程序,各单位应协同组织人员做好抢救伤亡人员、运送救灾物资和设备、疏散人员等工作,力求应急救援体系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功能全面、运转高效。

  本预案所称特定种类设备事故是指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定种类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规定》第八条、第九条和《导则》2.5.1规定的情形除外。

  (3)工业管道爆炸、有毒介质泄漏事故(长输管道、公用管道按有关专项预案组织实施)。

  (5)起重机械造成的挤压、高处坠落、倒塌、折断、倾翻、触电、撞击等伤害事故。

  特种设备事故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

  (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2)重大事故(Ⅱ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3)较大事故(Ⅲ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4)一般事故(Ⅳ级):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拆断或者起升结构坠落的;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成立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作为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全市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理工作。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执法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绍兴电力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事故发生地县级政府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领导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对全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负责启动与终止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响应,决定事故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做出重大应急救援决策;调集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按规定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政府报告事故有关情况;落实上级对事故抢险救援所作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统一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协调在绍的部、省属单位和驻绍部队的应急救援行动;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1.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指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组织专家提供事故现场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开展应急救援技术支持;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织特种设备较大事故调查处理。

  2.市委宣传部:根据市领导小组要求,负责事故报道和前来现场采访媒体的服务管理,及时、准确发布应急疏散、应急救援和区域警戒等重要通告。

  5.市公安局:受理事故报警,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性质等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实施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紧急疏散警戒区域内的人员,维护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治安秩序。

  8.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的大气、土壤、水体进行应急监测,确定事故的危害程度、污染物质及危害程度;提出污染物处置建议和生态环境恢复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环境污染信息。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移动式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和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及时抢通阻断公路。

  11.市卫生健康委: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协助统计伤亡人数。

  12.市应急管理局:受理事故报警,事故信息收集与综合研判,向市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协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做好事故转移群众的安置、救助、救济经费发放等工作。

  13.市综合执法局:参与燃气行业特种设备(液化石油气钢瓶、储罐)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

  14.市总工会:协助对事故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救助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督促事故单位依法进行事故赔偿,维护职工权益。

  15.市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期间的天气预报和气象变化情况的预测,为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技术服务。

  17.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指令迅速调集相应的应急救援车辆、装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负责灭火抢险救援,搜救受害人员等工作。

  18.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事故的先期处置与救援;协助市领导小组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治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工作。

  19.相关部门(单位):凡使用特种设备的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应带头履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体责任,加强行业管理,自觉接受属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成员由各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制(修)订、实施;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监测、预测、预防和预警信息发布工作;建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网络,组织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相关应急知识普及工作;受理事故报警,负责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负责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告事故情况;指导和协助区、县(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和恢复重建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重要建议,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需要,市领导小组可设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Ⅲ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后,事发地区、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应率先履行现场指挥长职责。市领导小组根据事故性质和救援工作实际,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市领导小组组长指定。现场指挥部成员由现场指挥长确定,现场指挥部成员包括事故发生地区、县(市)政府主要或分管负责人、市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人员和特种设备救援专家。

  负责召集参与应急救援部门(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制定现场的具体救援方案;根据各部门职责分工组建现场救援行动组,指挥、协调各现场救援行动组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建议。

  执行省、市政府的决策和指令;指挥、协调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汇报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迅速控制事故危害源,确定危害介质性质及危害程度,并对危害介质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提出应急救援终止的建议。

  1.抢险救援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专业救援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灭灾、人员抢救、应急处置等工作。在技术专家组指导下,消除和处置安全隐患,防止造成次生灾害。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增援队伍。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安全警戒、紧急疏散、保护事故现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等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绍兴电力局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物资、电力、交通运输、疏散安置、通信保障、生活服务等工作。

  6.交通管制组:由市公安局负责事故发生地的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紧急情况下人员的疏散安置,确保抢险、救援、救护、物资运输畅通。

  7.技术专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专家等组成,负责救灾抢险、处置和次生灾害源防治的技术支持、方案咨询等工作。

  8.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负责事故新闻报道、网络舆情引导、应急通告发布和现场采访媒体服务管理等工作。

  9.综合协调组: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组成,负责在事故应急过程中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以及日常事务协调、信息收集传递、会务、文印等工作。

  10.善后处理组:由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卫生健康委和事发地区、县(市)政府等组成,负责现场处置、伤亡善后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府是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区域特种设备事故应对工作,可参照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确定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工作机构及职责等。

  凡在本市范围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涉及公共安全的个人(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或适时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依托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风险防范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特种设备安全风险监测、安全风险预警、安全风险处置等,保证预警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

  实现对特种设备综合管理系统、分类评价、日志排查等信息进行实时监控;对特种设备主体、检验检测、电梯维保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基于风险监测的异常,对高风险的使用单位进行实时预警,并自动生成风险预警报告,包括具体存在的风险、处置建议等内容。

  预警监测发现的风险信息自动推送到监管平台,并下发到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根据高、中、低风险等级,组织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录入监管平台,结果自动反馈给预警系统,实现隐患闭环管理。

  1.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识别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2.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为公众聚集场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按规定需列入重点监督检查的使用单位,重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3.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和“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建立特种设备及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4.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工作。以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与重大安全隐患单位为监测点,以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机构、检验检测机构、举报系统为渠道,对各种可能引发事故的特种设备进行严密监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置,认真落实安全监控措施;建立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单位、特种设备事故隐患数据库,对可能引发的较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异常信息,立即上报市领导小组。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全市统一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网络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信息共享,确保应急救援行动准确、高效。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与县级领导小组和省应急管理部门、省市场监管部门事故报警系统的联系,确保各级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值班电线小时畅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明确接警机构,公布接警电话。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大问题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给予指导协调,报告市领导小组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必要时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部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监测、预测、预警支持系统,对报警事件的风险系数、发展趋势等进行及时分析、科学预测,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预警建议。

  预警信息发布按照《绍兴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可采取新闻发言人、网络群发、电视播放、电台广播、报纸刊登等渠道发布,必要时可采取敲锣打鼓等约定俗成的人工手段传递预警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的紧急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按照预警级别,分别用红色(Ⅰ级,特别重大事故)、橙色(Ⅱ级,重大事故)、黄色(Ⅲ级,较大事故)和蓝色(Ⅳ级,一般事故)来表示。

  预警内容包括预警特种设备事故名称、使用登记注册代码、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起止时间、影响程度及应对措施、群众自防自救措施、发布机关。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辖区内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报告后,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电话、网络等方式向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直至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区、县(市)政府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及时上报市政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接到有关事故报告后,发现有涉及特种设备事故的,应迅速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特种设备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事故时,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和城市燃气主管部门。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2)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启动本单位特种设备专项预案应急响应,组织开展自救互救,防止事故蔓延。事发地政府和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按规定时间及时报告。

  因抢救人员、控制事故、疏导交通、恢复生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事故发生单位、当地公安机关等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发生Ⅰ级、Ⅱ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请求扩大救援,启动相关预案应急响应。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发生Ⅲ级事故时,市领导小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当地政府请求以及其他救援组织或部门的支援要求或上级政府的有关指令后,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并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

  发生Ⅳ级事故时,区、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市领导小组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应急准备。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情况,向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发生单位提出应急救援的指导意见,并向省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报告。

  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区、县(市)特种设备事故应对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领导小组报告,请求市政府、省政府扩大救援,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在上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应急救援队伍赶到前,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前期工作。

  发生特种设备Ⅲ级以上事故后,市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市领导小组相关负责人、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专家迅速赶赴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与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1.事故初始评估。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受伤或死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2.封锁事故现场。严禁一切无关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3.危险物质探测及危险源控制。根据发生事故特定种类设备的技术、结构和工艺特点以及事故的类别,迅速开展必要的技术勘察、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质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特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危害和影响,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设立现场工作区域。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设立三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5.抢救受害人员。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抢救或安全转移,尽最大可能降低伤亡人员数量,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6.设立人员疏散区。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迅速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区域。

  7.调查取证。在抢险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与取证,初步分析事故原因,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8.清理事故现场。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现实的和可能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后处理,防止危害继续和环境污染。

  9.应急抢险救援。根据需要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以及占用场地。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便利条件。

  10.责任追究。当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时,市公安局应依法对事故重大责任人员实行人身控制,根据相关规定对有重大责任的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11.特殊现场处置。电器场所应切断总电源后进场,应急救援用电采取独立系统供电;承压设备爆炸事故,应停止向爆炸区域输送传压介质;易燃易爆场所应先转移危险品,降低危险品存量或浓度,应急救援的器具设备应满足防爆要求;有毒有害场所的现场勘察人员须采取防毒措施后方可进入现场,其余人员待危化品专业人员消除危险后方可进场作业。

  12.事故资料收集。各级市场监管等部门事故处理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在不影响应急救援的前提下,积极介入对事故现场特种设备及相关设施事故状态的保护,严禁一切对事故现场的变动,及时搜集和整理涉及事故的特种设备有关资料:

  (7)设备6个月内的操作记录和巡查记录,特别是事故发生一周内的操作和巡查记录;

  发生Ⅲ级以上事故时,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拟写新闻通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由市委宣传部按照《绍兴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特种设备重大事故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取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必要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发表电视讲话,通报有关情况。

  应急救援中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救护、接待、采访等有关涉外事宜,由市外办、市台办等部门负责。

  应急响应终止应当满足以下条件: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死亡和失踪人员已查清;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因素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市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终止。由市领导小组委托现场指挥部宣布解除应急状态,并向有关新闻单位发布信息。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区、县(市)政府负责,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对因突发特种设备事故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治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规定给予补偿。

  市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规定及时拨付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应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委、审计等部门应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公开、公正、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必要时开设“绿色通道”快速理赔。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终止后,市市场监管局和县级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应急应对的经验教训,及时总结评估应急预案适用情况,评估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和市政府。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破坏程度,成立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的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国务院或省政府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的,市、县两级领导小组应积极配合。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以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态度,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和专家论证,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存在问题,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及隐匿、毁灭有关证据,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突发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由所在单位、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单位和公安、消防部门是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力量和先期处置队伍。市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各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保障应急工作有效进行。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负责安排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证及时足额到位,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保障事故应急救援和演练的必要资金。事故发生单位或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市领导小组应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为参与事故救援的公安、消防部门和市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中心等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和抢险方案,同时与当地有抢险能力的单位达成协议,建立比较完备的救援装备与物资信息库,遇到紧急情况时调动相应力量进行救援。

  市特种设备检测院负责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用车辆及其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并保持随时可用。

  发生Ⅲ级以上特种设备事故后,医疗救护队伍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对伤员实施初步急救措施,稳定伤情后运出危险区,转入各医院抢救和治疗。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为特种设备事故紧急处置工作提供良好的交通设施、设备工具和运行秩序,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公安部门及时对事故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备装备。

  事发地区、县(市)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政府请驻绍部队和武警部队支援。

  公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中的治安维护,接到事故报警后迅速派出警力赶赴现场,设立警戒区,维护治安和交通秩序,加强对重点部位、重点目标和救灾物资的守护,及时发现和严惩趁火打劫、制造事端等违法犯罪活动。

  负责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网址等应予以公布,值班电线小时畅通。

  特种设施安全监察动态监管信息应通过无线宽带网络传输其设备数据库的最新信息,并通过宽带网络搭建多媒体通讯平台,进行多用户、多窗户、多载体的信息传输。

  市领导小组根据辖区内特定种类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由本市的检验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等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积极开展与特定种类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修订特定种类设备应急救援预案,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特定种类设备事故紧急抢险人员应制定安全抢险技术方案,配置相应装备,防止发生砸、压、灼伤、烫伤、中毒、窒息等危险,根据市领导小组、现场指挥部指令进出事故现场。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由现场指挥部会同事发地政府共同确定事故发生地周边居民群众的疏散范围、方向、通道,下达疏散命令。事发地政府负责居民避险疏散、临时安置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同级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职能部门、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综合素质。

  市领导小组确定并统一指挥演练,通过演练对预案进行评估,进一步修订完善预案,提高本预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特定种类设备使用单位定期或适时进行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科学知识和应急规范,公布报警电线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

  各区、县(市)制定IV级以上特定种类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发布,并在发布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特定种类设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并根据实际进行评定和更新。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绍政办发〔2016〕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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