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凌晨3时,某再次生产的能源有限公司叉车作业人员张某洲驾驶未经检验且未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造成另一工人杨某香受伤,经抢救无效,于6月20日早晨7时死亡。
事故叉车的生产单位为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特定种类设备制造许可证编号:TS2510002-2020,叉车制造资质,有效期至2020年;叉车型号:CPC35,规格:AG51,出厂编号:G5AFD3520,2016年07月出厂,2016年7月由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销售店卖给刘某昌,2018年3月9日事故单位从刘某昌处购买,6月4日开始在公司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该叉车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驾驶员张某洲现场作业时疏于观察周围环境,行车速度过快,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
(1)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事故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该公司是叉车的所有权人,不清楚叉车作为特定种类设备进行安全管理,未建立叉车相关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制度,未建立叉车安全技术档案,未制定叉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没有组织叉车作业人员依法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并进行叉车安全教育培训。
(2)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员张某洲无视法律,安全意识淡薄,未取得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驾驶未经检验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叉车进行作业。
(一)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特定种类设备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工作,全面排查治理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安全隐患,对重大隐患实施挂牌督办,跟踪监管,实行整改“销号”制度。
(二)迅速开展叉车专项整治行动。特种设施安全监察部门制定叉车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整治重点:一是叉车使用单位、出租单位持证安全管理员配备情况,车辆检验、办理使用登记情况,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建立情况,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二是叉车销售单位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是租用叉车的单位进厂(场)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情况;四是查处作业人员使用伪造特定种类设备作业人员证情况。
(三)深入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全面加强特种设施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悬挂横幅、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特定种类设备法律法规及叉车安全知识,积极开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宣传“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活动。鼓励并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叉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查处并曝光叉车典型事故,公布叉车专项整治和案件的查处情况,形成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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