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杭锦后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利用宣传片夸大产品治疗功效进行虚假宣传销售温热电位治疗仪和长森源红参浸膏案
2023年7月10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匿名举报,称杭锦后旗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的温热电位治疗仪和长森源红参浸膏利用宣传片夸大产品治疗功效,存在虚假宣传,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2023年7月13日经审批予以立案,并针对举报内容做调查。经调查,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佐证材料证明其产品治疗功效的真实性,与店内播放的宣传内容不符,属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案件二、杭锦后旗陕坝镇某批零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云南白药”牙膏案
2023年3月7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称杭锦后旗某批发城销售的“云南白药”牙膏是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2023年3月17日执法人员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被举报牙膏是该批发城从某批零部购进,该批发城经营者当场提供了进货查验资料,并说明了供货者。执法人员依据线索对某批零部进行进一步调查,调查证实被举报牙膏确是其销售,且其负责人提供的进货凭证无供货公司印章,供货公司已于其购货时间前的2021年注销,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其合法取得,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杭锦后旗某批发城销售侵权牙膏,不知道其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牙膏;某批零部销售侵权牙膏,不能证明该商品是合法取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1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巴彦淖尔市某农机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轮式拖拉机无3C认证标志,现场检查时不能提供3C认证证书。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补充提供了该轮式拖拉机的3C认证证书,但经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其提供的3C认证证书显示的认证公司协查函询,并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证认可监管平台查询检索“认证证书信息”,证实当事人提供的3C认证证书非真实有效的证书,其销售的轮式拖拉机属于无3C认证的轮式拖拉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6月23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常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内蒙古某公司在用一台液化天然气(LNG)加气机给定期检验超期(下次检验日期2022-10-01)的移动式能承受压力的容器进行充装,当场对该公司下达了《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该公司立即停止对定期检验超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进行充装,消除事故隐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3月2日,巴彦淖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锦后旗蛮会镇某门市2023年1月10日购进的农业用颗粒钾肥进行了抽检。经巴彦淖尔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中心检验,该农业用颗粒钾肥为不合格产品,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后,告知其在15个自然日内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检申请,2023年6月19日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农业用颗粒钾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8月31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巴彦淖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OBD检查员不在岗,在用车检验(测)空白报告OBD检测报告上有其本人签字,不透光烟度计、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柴油车排气分析仪2023年8月31日未标定即开展检测工作,当日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巴彦淖尔市某机动车检测技术有限公司OBD检查员请假不在岗,预先在空白报告中签字,不透光烟度计(滤光片)检定记录、汽油车排气分析仪标定记录、柴油车排气分析仪标定记录中没有2023年8月31日的标定记录,构成了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测试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案例七、杭锦后旗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外包装对商品原料及原料产地进行虚假宣传销售面粉案
2023年3月11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匿名举报,称杭锦后旗某面粉有限责任公司利用外包装虚假宣传销售面粉,当日执法人员围绕举报线索进行实地初查后经审批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其商品的原料及原料产地作虚假宣传,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2023年4月26日,杭锦后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实名举报,称杭锦后旗七家药店共十余种药品为假药,执法人员围绕举报内容对相关药店开展了一系列检查调查,结合调查的最终结果,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5月9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杭锦后旗公安局做进一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