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建造整体方案》《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整体发展规划》,处理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下称“协作区”)范围内地名运用不一致问题,1月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作业办公室、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执行委员会发布布告,就“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称号运用进行标准。
协作区各相关单位新核发的证照顾标准运用“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或“广东省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字样,
不再运用“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协作区”“珠海市横琴”“珠海市香洲区横琴镇”“珠海市横琴新区”等字样。
协作区各相关单位应有序展开证照改变作业,做好各项服务保证,简化改变换证程序。对已核发的证照,在有效期内可正常运用,不强制要求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