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及其监督检查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检查评判标准(试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检查评判标准(试行)》,并于日前就有关事项分别发出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无菌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无菌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细则〉(2001年修订)的通知》(国药监械〔2001〕288号)和《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生产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2号)同时废止。此外,《通知》还对《规范》实施后继续执行的要求等做出明确。
自2011年1月1日起,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对植入性医疗器械进行质量管理体系检查,应当按照《规范》和《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植入性医疗器械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生产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提出质量管理体系检查申请,食品药监管理部门按要求组织实施《规范》的检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外科植入物生产细则的通知》(国药监械〔2002〕473号)同时废止。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仍按现有规定进行,企业也可自愿申请《规范》检查。
自2011年7月1日起,生产企业申请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时,应当按要求提交经检查合格的《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结果通知书》,其他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体系检查按现有规定进行。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规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经通过《规范》检查的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各地检查工作做监督检查。
各级食品药监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学习和宣传,做好政策引导和技术指导,注意总结经验,收集《规范》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察觉缺陷,及时解决。各地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