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完善存案作业制度,规范试验室存案内容与程序,维护试验室作业人员和大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法规规则,结合我省实践,省农业乡村厅草拟了《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存案办理办法(寻求定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寻求定见,请于2024年6月6日前将定见主张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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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有用防备化解试验室生物安全危险,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活动,维护试验室作业人员和大众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等有关法令和法规的规则,结合本省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以下简称“试验室”)的存案办理;水生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及戎行体系试验室在外。
本办法所称动物病原微生物是指《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确认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规模。
本办法所称试验室是指从事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讨、教育、检测、确诊等活动的一级、二级试验室(含移动式试验室)。
第四条 存案试验室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试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08)、《生物安全试验室修建技术规范》(GB50346–2011)、《兽医试验室生物安全要求公例》(NY/T1948–2010)、《移动式试验室生物安全要求》(GB27421–2015)等规则,生物安全防护水平应当与其拟展开的试验活动相匹配。
第五条 同一套生物安全办理体系下的不同试验间,作为一个试验室存案;选用不一样生物安全办理体系的试验室,别离独自存案。
试验室存案前,试验室建立单位应就试验室生物安全防护水平、试验室布局合理性、安全办理体系文件内容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试验室拟从事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试验活动的生物安全危险等进行自我评价。
第六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一、二级试验室,应当在试验室建成后30日内向地址市(地)农业乡村主管部分请求存案,并提交以下有关资料:
(三)试验室建立单位的生物安全组织办理结构图(能清晰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责任和办理联系);
第七条 各市(地)农业乡村部分收到申报存案资料后应当及时审阅查看存案;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规范要求的,应当场退回或在5个作业日内奉告申报单位补正。
对申报存案资料完全的试验室,应当在收到资料后20个作业日内完结存案登记手续,并发放黑龙江省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试验室存案凭据。存案凭据不得转让或生意。
第八条 试验室建立单位法定代表人、试验室担任人、试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备设备(包含生物安全柜、压力蒸汽灭菌器、生物安全型离心机等)、试验活动规模等与生物安全相关的严重事项产生改变时,应当自改变之日起30日内向原存案部分提交更新存案信息请求。其间,试验室平面布局、重要设备设备、试验活动规模等产生改变的,需再次完结试验室自我评价并提交评价定见及相关资料。
第九条 因不再从事试验活动或改变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等原因要撤销存案的试验室,建立单位应在30日内向原存案部分提交刊出请求,由原存案部分刊出存案。
第十条 对不按规则进行试验室存案、请求资料不契合规范要求或请求存案的试验室达不到相应规则要求的单位,担任存案的部分应及时告诉请求单位中止 该试验室的试验活动。
第十一条 本办法发布前现已建成未存案的一级、二级试验室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试验室建立单位向存案部分请求存案。
第十二条 移动式一级、二级试验室需异地运用的,应当提早将试验室原存案资料、作业地址、时刻组织、试验活动内容、试验室担任人、作业人员等信息向原存案部分和运用地的市(地)农业乡村部分陈述,承受运用地农业乡村部分的监督办理。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农业乡村部分应当辅导催促本辖区内试验室做好存案作业,加强对试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查看,实在实行监督办理责任。市(地)农业乡村部分应当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度试验室存案状况报省农业乡村厅。
第十四条 试验室应当依法展开试验活动。在不契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试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试验活动的,应当依照《病原微生物试验室生物安全办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