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涉嫌出产不符合产品技能方面的要求的台式主动压力蒸汽灭菌器案。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涉嫌出产不符合产品技能方面的要求的台式主动压力蒸汽灭菌器案
致微(厦门)仪器有限公司出产的台式主动压力蒸汽灭菌器(规格型号:18L/GT18DP,产品编号:E416D003,出产日期:2017年8月7日),经广东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查验所查验和上海市医疗器械查验研究院复检,查验定论为不符合台式主动压力蒸汽灭菌器的产品技能方面的要求(编号:闽械注准),不合格项目为“平衡时刻”、“保持时刻”以及“保持时刻的蒸汽温度”。涉案的台式主动压力蒸汽灭菌器经价格确定的出厂价格为9500元/台,货值金额9500元,没有出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0号,以下简称“2017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则,根据《关于标准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辅导定见》第十七条、《福建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细则(试行)》第三条和第五条第二款,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处理如下: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议之日起15日内交纳上述罚没款。当事人根据厦门药品稽察办公室开具的行政处罚缴款通知书,自行挑选缴款方法。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则,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