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行业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要不要复审?”,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给予了答复。快来和小编共同来看看吧!
您好!《标准化法》规定,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区域标准的发布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和评估情况对其制定的标准做复审。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珍珠粉是不是新资源食品能否添加到普通食品或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未被列入卫生部公布的《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中而是列入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珍珠粉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是否合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这类的产品新品种,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和公布。珍珠粉是不是能够申报新食品原料建议您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咨询。
总局领导:根据《锅炉安全作业规程》附件F1.2出厂资料和文件中的要求,有机热载体锅炉安装监督检验时须提供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
请问:此时的有机热载体产品检验报告是有机热载体出厂时的检验报告还要在监检现场抽取有机热载体进行检测验证后出具的报告?
工程建设区域标准格式是不是能够按照住建部《工程建设标准编写管理规定》执行,不执行GB1.1。
标准创新管理司:您好!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区域标准编写规则按照地方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的规定执行。
《标准化法》第十三条规定:“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方面的要求,可以制定区域标准。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
请教老师,这里的“批准”是不是能够理解为不是指单个标准的批准,而是制定区域标准事权的批准?我们理解只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赋予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这项权利,就无需每年设区市向省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呈报立项申请和草案,省局批复具体标准,市级才能开始制定工作这样的现实流程?
您好!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同意后,可制定区域标准。相关管理事权的批准规则请咨询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
您好,想问下《DB44/T 930-2011 地理标志产品 三华李》是否与《DB45/T 301-2005 三华李》存在冲突,两个标准是否都现行有效
您好!经查询区域标准信息服务平台,两项标准均现行有效。《标准化法》规定,区域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制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依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求,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任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区域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区域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能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有关技术要求。依据《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方面的要求,并做到与有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