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开票时一定按着实际商品进行开具,不得变更名称,不能按照客户不合理的要求开具;2. 不得虚开发票,按照实际金额和内容开具发票;3. 作为商贸企业,一定保证所开具的商品有对应的进项发票,不得虚开,随意开票;4. 商品名称一定要选择正真适合的税收分类编码,不得随意选择;5. 专用发票商品名称比较多的,一定规范开具销货清单,而且销货清单必须在开票系统中填写打印;6. 发票打印的时候,一定要规范的打印到发票上,不能出格,不能打印不完整(有些打印机设置的原因,往往后面打不全);7. 专用发票在传递过程中,不能损坏,污染。
“变票”虚开刑事风险已开始向石油炼化企业横向延伸,公安机关既查中间贸易环节的过票及变票企业,也查两头石化产品营销售卖及炼化企业,公诉机关最终都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
根据我们的经验显示,在变票虚开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对变票交易链条中所涉及到的石油炼化企业的处理主要体现为以下三个类型:
第一类是直接等同于中间环节的过票、变票公司进行处理,对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参与人员予以逮捕羁押,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起公诉。其中部分是在过票、变票企业当地推进司法程序,提起公诉,风险极高,部分是移回到炼化企业所在地处理,风险次之。
第二类是在变票企业所在地公安机关在无法定理由的情形下,要求炼化企业缴纳巨额罚款,炼化企业为此承担巨额财产损失,且没有办法解决补缴消费税的根本问题,以致财产白白损失。
第三类是尚未进入到刑事司法程序,但由于与贸易企业有未完成交易而被涉案贸易企业所在公安采取查封银行账户、扣押油品货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变名涉嫌虚开案中的几类核心证据,从理论与实务的角度充分论证该类案件存在“真实交易”。主要涉及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以及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四大类证据。
在所有的证据类型中,货物是变名虚开案中最为核心的证据,用于证明整个交易环节存在真实的货物来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依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规定: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或者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精确指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要不要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相不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购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与其进行实际交易的销售方不符的,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的情况。
货物直接由购货终端的石油炼化企业安排运力从交易环节初始端企业所在地或者其油品存储地运输至炼化公司进行生产加工或者调和;
油品购销合同证明购销双方以真实的意思表示达成购销合意,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成立了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原料出入库单和确认单、过磅单、货权转移凭证、销货单、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材料用于证明货权转移;银行电子回单证明了交易存在真实的资金流向,各企业根据合同约定依法结算合同项下款项;
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了购销双方取得和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真实的货物数量以及金额相符;
记账凭证证明了企业根据真实交易情况入账,不存在弄虚作假虚构交易凭证的情形。
至于证人证言以及嫌疑犯、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言辞证据,应当结合交易的真实情况予以综合考量,不能重言辞轻证据,仅凭口供定案。更多油品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商之家。
以上证据均表明,在油品购销环节,各企业均履行了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并最终取得货物所有权,炼化企业最终组织运力将货物运输至公司进行生产或调和,别的企业也均各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了其合同权益,整个交易链条各合同主体 之间的购销交易对应有真实的货物来源,存在真实的货物交易。
国内民营加油站之所以能够用低价冲击市场,有一部分缘由是因为部分加油站从不同渠道取得不带票的油品,而贸易商将油票进行分离,部分炼厂为逃避消费税,将化工票给到贸易商,贸易商将不带票油品销售给加油站,也导致了行业油票的乱象丛生。而这次如果税务稽查风暴在加油站终端展开,那么必然带来以下影响:
1.部分无法开具成品油发票的地方炼厂销售将面临困境。由于加油站的税控系统和金税三期系统联动,地方炼厂逃避消费税风险变大,成品油带航煤、有机热载体、沥青、粗白油等票进行销售风险将非常巨大。炼厂带成品油票进行销售将成为常态。
2.加油站的无法再取得不带票油品。与主营油站竞争力变弱,靠打价格战的手段将成为历史。民营加油站怎么来面对新的市场压力将成为课题。
3.全国范围内对流动加油车,撬装加油站的严查也恐将进入日程,对于工矿企业,厂内加油等行为也将成为税务的监管重点。
4.贸易商不带票销售的市场空间将被严重压缩。随着银行对公转私等要求,贸易商靠“票”赚钱的日子可能将步履为艰,发票中的操作空间越来越小,成品油贸易的乱象有望得到改善。
市场进一步净化能够让成品油销售有更好的发展空间。缴税纳税本也是企业应尽的义务,作为成品油零售企业如果市场行情报价稳定,将不再会有混乱的价格战,利润从某一种意义上来说也得到了保证,加油站向市场提供的油品质量也会有明显提升,油品差异将进一步缩小,更加有助于市场的良性运作。
为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严厉打击成品油违法违规经营活动,今天,全省成品油市场税收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动员部署会议在市税务局召开。市税务局、公安局、商务局相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
近年来,全省税务机关充分的发挥职能作用,慢慢地增加成品油市场税收征管,有力地维护成品油市场税收秩序。但由于部分贸易、物流、化工企业和加油站点受非法利益驱动,利用成品油零售行业大量存在的“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票油分离”方式违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进项税额, 加上黑加油站、黑加油车、黑加油窝点所构成的成品油交易“黑色”产业链,成品业偷税逃税现象依然突出,规范成品业税收秩序已是刻不容缓。
此次成品业税收秩序专项整治将从评估自查和案件查办两个方向开展,整治重点为“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虚抵行为、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应征消费税的油品变为非消费税油品销售、“票油分离”账外隐瞒收入、建帐建制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税控装置,未按规定建立台帐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将进一步加大源头追溯力度,着重关注炼油生产企业和成品油经销企业之间利用“变名”手段偷逃税现象,积极堵塞成品油税收征管漏洞,严肃惩治成品油市场“富余”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行为,严厉打击“票油分离”的违法经营模式,着力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成品业涉税违法犯罪发生。同时,对于偷逃税的成品油企业,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实行靶向整治,严查严惩,全力打好规范全市成品油市场税收秩序的攻坚战。
积极配合打击涉税违法犯罪工作对涉税违法犯罪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和税务部门举报。
二、最高法院官方原文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新疆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正确适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不再参照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第一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三)虚开到底是怎么量刑的呢?链接: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事儿哥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注:数额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很多做外贸的企业都有境内外资金流空转骗取退税的行为,处罚标准是相同喔,250万就可以判到无期!)
开票事小,涉税事大,因此,一定要加强发票的管理,严格执行发票管理规范,也许你的一个不小心,就非常有可能给你带来非常大的涉税问题!更多油品资讯,请关注微信公众号油商之家。
总结:发票上的销售方、购买方、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必须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不一致的,属于虚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