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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

  • 产品概述

  为了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等相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对《徐州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徐政规〔2018〕3号,详见附件1)实施情况的意见和修改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请寄至:徐州市云龙区昆仑大道1号西综合楼徐州市司法局备审处(邮政编码:221018,联系方式),请在信封上注明“后评估意见建议”字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规范污水处理厂运营,促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对所接纳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垃圾污水做处理的场所。本办法所称的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市水务局作为全市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运营单位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其下设的徐州市供排水监测站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市环保局负责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市发改、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运营单位理应当规范企业市场化运营行为,确保进水水质、水量和出水水质、水量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污水处理厂稳定良好运营。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式运营后,当年实际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建成规模的60%以上,三年内达到建成规模的75%以上。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一级A(另行规定的除外)标准。COD和NH3-N等污染物的削减量应符合市政府下达的削减任务要求。污水处理厂所产生的污泥要减量化且含水率要小于80%,做到“日产日清”,在运送过程中要做好保护措施,防止二次污染。对于因设计等原因达不到国家现行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在市水务局提出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必须落实噪声控制、除臭等措施,新建(包括改、扩建)污水处理厂周围应建设绿化带,并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意见要求设置一定的防护距离。

  第八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作业规程》(CJJ60—2011)制定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水质检测制度和安全运行预案。运营单位针对进水水质、水量突变、停电、重要设备故障、洪涝灾害、火灾等事件制定污水处理厂安全运行预案,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九条运营单位理应当按规定在污水处理厂进、出水口、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视频监控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液位计、水量、CODcr、BOD、SS、PH、氨氮、总氮、总磷,以及厂区重点地段安全情况等。

  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仪器应由市水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运营商进行专业保养、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支付给市水务局,然后再由市水务局支付给第三方运营商。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液位计、进出水流量计等计量仪器应由市水务局委托有计量鉴定资质的单位做鉴定和校准。所产生的费用由运营单位支付给市水务局,然后再由市水务局支付给计量鉴定单位。

  第十一条运营单位理应当组织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关键岗位人员参加岗位培训,确保污水处理厂关键岗位人员持有污水行业管理部门认可颁发的职业技能证书,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按时如实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运营日报、月报、年报等运营管理资料。主要内容有:污水处理量、进出水水质、设备完好率、设备检修情况、限产停产记录、成本核算、污泥量、安全生产、清洁生产、付费申请表等。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对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作情况应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污水处理厂需限产或停产时,必须在7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水务局提出申请,说明限产或停产原因及起止时间。在获得市水务局批准后方可实施限产或停产。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发生突发性事故或因故停止运行时,应在第一时间电话或传线小时内再以书面形式告知。污水处理厂运行回到正常状态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突发事故或停止运行情况做汇总,并向市水务局报告。

  第十四条市水务局派员常驻污水处理厂进行日常监管。现场监管人员负责签收污水处理厂的月报、年报等资料,在市水务局授权后可查阅、复印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的有关的资料。现场监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

  第十五条市水务局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及污泥含水率等进行仔细的检测。取样点为市环保局设定的取样口。市水务局能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予以抽检。抽检结果当日有一项水质指标不合格,即认为当日出水水质不达标。

  第十六条市水务局根据污水处理厂提交的付费申请表,对污水处理厂的水量、水质、设施运作时的状态等内容做核查,提出付费申请意见,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市财政局根据市水务局每月提供的付费申请表等有关的资料,审核拨付污水处理服务费。市水务局应当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市水务局对污水处理厂实行按月考核,在进水水质符合约定水质的条件下,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均应达到95%以上。如当月水质综合达标率、设备完好率未达到95%,按市水务局与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服务协议的详细的细节内容执行。

  第十七条市水务局定期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负荷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做综合评估,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市水务局应制定在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能够保障污水处理厂运转的预案。

  第十九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务局依据相应的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给予处理,并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处罚:

  (7)一个运营年内连续7日或累计10日不正常运行,超标排放,整改不力的;

  第二十条对市水务局和其他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职,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以及贪污挪用资金等行为的,造成安全、环境污染事故以及其他重大不良社会后果的,严格追究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5月26日起施行,2012年3月2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徐政发〔20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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