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于2017年5月10日对你公司做了查询,发现你公司施行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私行添加搅拌机肆台、三辊机伍台、2吨加热釜壹台、8吨加热釜壹台、10吨加热釜壹台、导热油加热器贰台等出产设备,新增的出产设备需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便正式投入出产。
以上现实有2017年5月10日的现场查看笔录、现场拍照相片数张、2017年5月10日的查询询问笔录等依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背了《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则。
我局于2017年6月16日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依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请求,也未提出陈说申辩。
以上现实,有鹤山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分听证奉告书》(鹤环罚告〔2017〕61号)和《鹤山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建造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背本条例规则,建造项目需求配套建造的环境保护设备未建成、未经检验或许经检验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出产或许运用的,由批阅该建造项目环境影响陈述书、环境影响陈述表或许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出产或许运用,能够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分: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对上述新增的出产设备不再运用。在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任部分环评批阅和环保竣工检验之前,不得私行康复运用。
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收取“缴款通知书”将罚款足额交纳至鹤山市国库,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报送我局复印存案。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接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则向鹤山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环境保护局请求行政复议,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在接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申述。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