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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

2024-02-02 华体会登入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定义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民事主题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损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批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各国民法对之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定义 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民事主题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损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批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各国民法对之

  精神损害赔偿,亦称精神损害补偿或精神损害物质赔偿,是民事主题引起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损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批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各国民法对之有不同的称谓,在德国民法上称之为“相当金额赔偿”,在瑞士民法上称之为“慰抚”或“金钱给付之慰抚”,在日本判例学说上称之为“感谢料”,它愿义是一种慰抚金,指对精神损害既精神痛苦以货币(金钱)估计而构成的损害赔偿,赔偿原则上应支付货币。

  由于“侵犯权利的行为的责任系由于违反法律事先规定的义务引起,此种义务是对一般民众而言。违反此种义务的补救就是对规定损害进行追偿的组送。”因而精神损害赔偿属于民事侵犯权利的行为损害赔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常把侵权赔偿分为财产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摁扣分为人身财产权的损害赔偿和人身非财产权的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最重要的包含于后者之中。也正如美国法学家所言“由这一部分侵犯权利的行为法所保护利益主要是精神方面的”。它只是非财产上的一部分,外部名誉之损害是非财产损害,但不属于精神损害。古代方中对人身损害多用刑法方法制裁。到罗马方后期才该为赔偿为主。自罗马方以来,侵权行为责任基本上以对人身伤害如财产上的损害为限,并没有突破“非财产上的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界限。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由近代西方民法确认的一个发展。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精神损害赔偿目前主要限定于以下领域:

  物质性人格权。即俗称的人身伤害,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具体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信用权、性自主权(即贞操权、也就是性骚扰)。

  一般人格权。即民事主题享有的,概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全部内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对于在目前立法中尚未得到的确认的具体人格权,可依据一般人格权请求保护。

  身份权。具体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

  人身权的延伸保护。即对死者的名誉、肖像、姓名、隐私、荣誉等人格权益,以及其遗体、遗骨的侵犯权利的行为,死者的近亲属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04年11月10 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都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的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3块钱、其中精神抚慰金70万元。对于原被告的10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法院认为因张玉宁过错,致使曲乐恒不仅失去正常人的生活自立能力,更无法从事他喜欢的足球运动,结合张玉宁的经济能力,判决70万元的精神抚慰金是适当的。

  2004年9月,非常关注的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公开宣判。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决肇事的奥拓车司机刘某赔偿死者曹某的家属各项损失费共计15.69万元,其中包精神抚慰金4万元。法院认为:刘某对于事故的发生也付有一定的责任。根据曹某、刘某在交通事故中的过错,其二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2001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导致非常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判决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家属遭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热闹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怎么样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一个十分复杂而且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并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的问题。精神损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类衡量,不是赔的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作者觉得,却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参照一定的标准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在此基础上建议考虑以下参照标准: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侵权的具体细节,包括侵权的手段、行为方式、侵权的场合和次数、坚持时间,致害人的认识态度以及对恢复受害人的权益的态度,侵权人的获利情况、经济情况及承担接受的能力等各种因素。

  应考虑侵权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是短期的,长期的,还是永久性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程度。影响较为宴会总的,其数额应相比来说较高。该损害还应结合受害人的受伤情况、伤残等级评定,等级越高,赔偿数额越高。假如慢慢的出现植物人、瘫痪人、孕妇胎儿死亡等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况,应作为特殊情况考虑提出相比来说较高的赔偿数额。

  在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中,在拟定机动车驾驶方为过失的情况下,按照民法通则123条规定,如果证明被害人是故意的,可以免除驾驶方的责任;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能够准确的通过其过错程度减轻和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责任。还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的双方在该次事故中的责任划分,也是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虑因素。

  所要考虑的是侵权人的身份、社会地位、知名渡、性别、年龄、职业情况、家庭状况、经济能力等各种各样的因素。同时考虑赔偿义务人为自然人或单位、法人,对赔偿的支付能力和判决后实现执行的可能性等。[page]

  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在贫穷的地方支出一定的精神损害金就可能弥补受害人的精神创伤,也对加害人起了惩罚和教育作用;而到了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却支付数倍或十多倍的金额,才能起到上述的作用。因此,受诉法院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亦应作一因素予以考虑。

  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方面,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都主张赔偿数额不宜过高。因此在受诉法院对精神损害赔偿有最高赔偿限额的情况下,如无特殊情况,所提的赔偿数额不宜超过此限。而没有限制额规定的地区,可以参照最高法院推出的案例所认定的交通事故损害伤情、伤害情节及所判精神赔偿数额为上限标准,自行比照,逐级递减,但一般不应低于1000元。

  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如果机动车主购买可商业保险,保额和赔偿额是有赔付标准的。目前我国的各种机动车商业保险中椰油“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在索赔时也可当作申请赔偿的参照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是对人的利益的更高意义上的保护和尊重。随着法制的逐渐完备,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必将是人们越来越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过程中,相信道路交通事故精神损害陪茶馆内有关法律问题也将得到逐渐完备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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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范围一般来说包括:医药费(包括:俞晚霞在乌市找的临时工作,因受伤不能工作,工资可否由肇事者一方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含出租车费)、陪伴费(就是误工损失)、伙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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