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对烟台某重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烟台某重工有限公司进行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正在使用未经检验的能承受压力的容器,涉案能承受压力的容器为1台储气罐,容积为600升,设计压力为0.85MPa,储气罐上方压力表显示实时工作所承受的压力为0.15MPa,工作介质为压缩空气,制造日期为2008年6月,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为10年。当事人于2008年购买、安装并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上述储气罐至今。该台储气罐已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当事人未向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对其进行检测验证,而且接着使用。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定种类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压力容器必须严格按照特定种类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设备的安全管理,依照规范要求按时进行定期检验,杜绝设备的不安全状态,全力保障企业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