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车间内有2台储气罐正在使用,但2台储气罐均已超出其设计使用年限,该单位未对其报废处理也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安全评估。立案后该公司立即整改,报废超期储罐更换新设备,消除了事故隐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数的限制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以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7.1.11简单压力容器和本规程1.4 范围内压力容器的使用管理专项要求“(2)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应当报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机构参照本规程第8章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之规定,构成使用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
简单压力容器也是特种设备,在其设计使用年限内使用,不需要办使用登记证,不需定期检验。压力表、安全阀等设备附件需定期进行检验检测。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施安全管理档案,对简单压力容器进行定期保养、检查并且记录存档,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请特定种类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应当报废,如需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方可继续使用,并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各企业,切勿心存侥幸,需严格落实特定种类设备管理职责!作为设备生产厂家和安装单位,也要尽到提醒义务,告知用户相关法律规定,以及超期的危害性,为企业客户安全生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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